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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还款事实,他收到“不诚信罚单”

  “该还的钱我一定会还。”近日,面对检察官的回访,浙江温岭的童某直言道。随着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童某终于将心中纠结了十年的不安放下了。

  判决书牵出借贷纠纷

  2013年3月,童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条。好友阿文、阿平、阿遥等3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且该笔借款阿平和阿遥均有使用。后来,因童某逾期未能还款,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童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阿文、阿平、阿遥等3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开庭时,阿遥辩称自己按照陈某要求,已将26.5万元汇入陈某指定的应某的银行账户。阿平也称自己已偿还了5万元。但陈某只承认收到阿平的钱。由于阿遥提供的用于证明陈某和应某之间关系的证据不够充足,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2014年5月,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童某偿还陈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阿文、阿平、阿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2月,童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了一份判决书,由此可明确认定陈某与应某是雇佣关系。“如果阿遥没有说谎,那么应某又是谁?阿遥归还的钱去哪儿了?”童某感到很疑惑。

  检察监督还原真相

  一审判决后,童某一直为还钱的事而奔波。但他始终觉得,如果阿遥说的是真的,那还了的钱他不应该再重复还。2023年2月,童某向我院申请监督。

  一审判决后童某等人并未申请再审,本案不符合依申请受理条件。但童某称,陈某交付钱款时,已经预先扣除了4.5万元利息,他实际只拿到45.5万元。由此,我们认为该案存在虚增借款数额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我们以认定陈某和应某两人为雇佣关系的判决书作为线索,分批前往银行调取两人的银行账户明细。通过一笔笔核对借款后两人之间的转账记录,我们发现阿遥的确将总计26.5万元钱款转入了应某的账户。

  之后,我们又通过调取应某的“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查实2009年11月至2014年期间,应某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为一家鞋辅材料厂,而该厂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陈某正是工厂老板。陈某和应某在本案一审审理时的确是雇佣关系。

  然而,给员工转钱,并不能证明这钱一定就是给老板的。对于那26.5万元的去向,应某最清楚,只有找到应某,取得他的口供,才是突破本案的关键。

  于是,我们想方设法找到了应某。果然,当我们就上述26.5万元询问应某时,应某表示,他当时就是给陈某打工的,阿遥确实将26.5万元陆续转入他的银行账户,但他最终把钱全部取出给了陈某。而这一切,都是他按照陈某的指示做的。

  应某的证言与在案证据得到一一印证。我们认为,阿遥已向陈某还款26.5万元的事实有阿遥、应某、陈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和转款、取款凭证,以及应某的历年参保记录、本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陈某在原一审庭审过程中关于自己不认识应某的辩解不实;阿遥转账给应某的26.5万元就是其归还陈某的借款,原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陈某的行为已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1月15日,我院依职权受理本案,并在10日后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开出“不诚信罚单”

  2024年4月2日,法院采纳了我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6月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在原审中隐瞒了预先扣除利息及借款已部分归还的事实,持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条起诉,导致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同年11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审被告童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9.44万余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原审被告阿文、阿平、阿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针对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还款事实的隐瞒行为,法院对其开出一张“不诚信罚单”,罚款8万元。童某的心结也终于解开了,表示剩余的钱他会继续归还。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民事检察贴近人民群众、直接服务民生,是最能反映民意的检察工作之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深挖线索,对虚假诉讼依法监督,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予以积极回应,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记者 史隽 通讯员 陶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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