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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8日…

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湖某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东面设备仓库外,工作人员曹某正在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名人员的作业资质进行核查,发现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2月1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纺织品公司涉嫌由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曹某为纺织品公司员工,该公司明知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因焊接岗位当班人员请假,故指派其临时操作焊接设备。纺织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3月5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纺织品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电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不得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相关作业。本案中,涉事企业因临时用工需求,安排未持证员工进行电焊作业,此类行为不仅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因此,无论是《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门都将涉及此类违法行为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予以严肃查处,体现了对特种作业严格监管的执法导向。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人员资质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上岗,规范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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