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市场周刊微博
监管部门对于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保持了越来越高压的态势:2024年证监会办理各类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份,罚没款153亿元,“超过上一年两倍”。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犯罪案件数及人数年均增速分别为30.50%和16.00%。
易强/文
202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官网发布的一则公告唤醒了市场对过去发生的公募基金“老鼠仓案”的记忆。
根据这则题为《<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送达公告》的公告,一位名叫张亮的自然人因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曾被证监会上海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罚款1566.26万元等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尽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早已送达生效,张亮迟迟未按规定缴纳罚没款。
证监会上海局在上述公告中解释说,由于其他方式已经无法送达,因此不得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催告书沪〔2025〕4号)。
从证监会上海局发布的历史信息来看,上述公告中的张亮正是曾在上海某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的“张某”。
根据2024年8月20日上海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因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被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罚款1566.26万元,以及10年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
张亮一案是证券监管机构近年侦办的诸多证券犯罪案件之一。
2025年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联合举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明提过一组数据——2024年证监会办理各类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份,罚没款153亿元,“超过上一年两倍”。
张亮案回顾
根据证监会上海局2024年8月2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自2018年10月31日起在上海某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负责A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工作。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
由于职务上的便利,张某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根据上海局的调查,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控制“闫某”的证券账户,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在此期间,“闫某”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公告称,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张某提供的手机、银行卡以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海局同时表示,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的相关规定,上海局决定: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同时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后,根据张某在上海某基金公司任职以及入职与离职的时间等细节,多家媒体很快即锁定张某是曾在华安基金任职的张亮。
华安基金发布的公开资料也显示,2018年10月31日,张亮被增聘为华安国企改革主题(001445.OF)的基金经理,直至2022年8月5日因“个人原因”离任。
资料同时显示,张亮入职华安基金的时间其实是2015年6月。在担任基金经理之前,他曾是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回顾张亮一案,令舆论唏嘘不已的一点是,其趋同交易时间长近四年,却未被公司内控系统预警,反映出相关机构在数据交叉比对机制上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
定期报告显示,华安国企改革主题成立于2015年6月,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现任基金经理为陈媛。截至2024年四季度末,这只产品的资产净值为4.26亿元,过去三年回报率为-32.14%,跑输业绩基准25.58个百分点。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亮应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证监会指定银行的特定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若到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从后续进展来看,尽管上述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生效,张亮却一直未缴纳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海局不得不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催告书沪〔2025〕4号)。如果张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到上海局领取前述《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则视为已经送达。
2024年:739件,592份,153亿元
张亮案是证监会近年查办过的诸多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之一。
最高检副检察长葛晓燕提到的一组数据则是,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证券犯罪366件1011人,起诉案件数、人数年均增长30.5%、16%。”
在这些证券犯罪中,涉案主体不止有公募基金从业人员,也有私募基金及券商等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
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交易类案件284件790人,起诉私募基金犯罪598件280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三批24件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6件提起公诉。”
有些案件在移送检查机关之前,证监会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比如,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胡某麒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罚没4800余万元。某证券公司副总裁韩某违规买卖股票被罚没1.17亿元,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违法“零容忍”时代
最近几年,证监会办理的案件数量及最高检起诉的证券犯罪案件数量之所以增长迅速,可能未必是相关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大滑坡,主要原因之一应该在于这些执法及司法机关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力度的加大。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述《意见》提出了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法治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底线思维等四项工作原则,并且提出:“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
上述《意见》指出,要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其中特别提到,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用证监会官网2024年8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的话说,之所以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是因为这些行为“通过提前获取消息窃取本属于广大投资者的盈利机会,证监会坚决‘出重拳’惩戒。”
2025年2月7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投资者座谈会上表示,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证监会将坚持问需于市场、问计于市场、问道于市场,牢牢把握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基本市情……对各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一追到底,努力营造融资更规范、投资更安心的市场生态环境,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本文刊于03月22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