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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保障 为中小企业增信心、稳预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并加强执法监督”。

从内容上看,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方向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明晰,举措更加有力,呼应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诉求,强化了对拖欠账款行为的法律约束,让广大中小企业鼓足发展动力,稳定发展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期限和责任。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同时,要求大型企业应当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二是强化政府层面依法对拖欠行为的监管职能。新修订的《条例》在深入推进清欠工作方面,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新修订的《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三是进一步提升各类主体违约拖欠成本。新修订的《条例》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是加强中小企业对拖欠账款行为申诉的保护。新修订的《条例》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每清偿一笔欠款,不光是解决一个拖欠问题,更是解救一家中小企业,拯救千百家庭生计。因此,新修订的《条例》是构建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打通国内大循环堵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短期看,将有利于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切实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减负、创新发展。长期看,将有利于建章立制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作者:赵玉梅 山东华潍膨润土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山东省三八红旗手)

(编辑:李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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