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3月22日电 (记者 刘忠俊)3月21日,成都锦江“8·3”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向社会公布成都市锦江区锦官驿街道大慈寺社区一商业综合体发生的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9#污水集水井俯瞰现场照片。事故调查组供图2024年8月3日0时30分许,成都市锦江区锦官驿街道大慈寺社区一商业综合体负五楼19#污水集水井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成都市政府成立了锦江“8·3”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授权成都市应急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并邀请成都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成都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日,四川省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管理、作业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风险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盲目施救,有关部门和属地党委
政府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扰动致使溶解在污水及-14淤泥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逸出,在有限空间内积聚并超过了职业接触上限,作业人员吸入后发生昏厥,造成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加之盲目施救,进一步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事故调查报告称,精英双胜管道清理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落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现场监护人员管理缺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九龙仓物业公司对污水集水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辨识出事发集水井存在中毒风险,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成都锦江区商务局汲取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训不深刻,相关负责人虽多次对该综合体进行安全检查,均未深入该综合体负五层进行检查,未发现污水集水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有缺漏的问题;开展商贸服务领域涉有限空间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流于形式,虽组织本区内部分商贸服务企业开展了有限空间专题培训和应急演练,但未起到实际效果;督促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不到位,未发现并纠正该综合体在组织外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审批流于形式,作业现场未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问题。
成都锦江区住建交局对非住宅类物业安全监管认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三定”职责赋予的物业企业监管职责,未对九龙仓物业公司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指导帮扶;成都市商务局督促指导锦江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延伸监管工作不到位;成都市住建局督促指导锦江区住建交局履行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不到位;成都锦江区锦官驿街道办事处汲取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训不深刻,相关负责人虽多次对该综合体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发现污水集水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有缺漏的问题,也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作业现场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与此同时,成都锦江区委区政府汲取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训不深刻,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重视度不够,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履行商贸服务领域有限空间“四个全覆盖”要求不到位,未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外包单位行业监管,事故预防控制工作存有短板。
九龙仓物业公司给排水维修技术员张某明,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精英双胜管道清理公司业务负责人何某元、法定代表人李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精英双胜管道清理公司股东何某俊、九龙仓物业公司工程部经理孙某、高级工程经理何某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或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成都市应急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精英双胜管道清理公司、九龙仓物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责成成都市锦江区锦官驿街道办事处、锦江区商务局、锦江区住建交局向锦江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责成成都市锦江区委区政府、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向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事故调查报告还称,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建议移送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