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市市监处罚〔2025〕15号
浏览:3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7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