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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市监罚〔2025〕30号

(兰)市监罚〔20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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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4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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