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3.6条规定:“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十个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披露本次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
2024年4月20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曾用名: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5年1月25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5),以上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治理层与年审会计师,就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等事项、对可能构成本期重要审计事项等进行了沟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有序推进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正有序执行相应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进行审计底稿的编制;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上,会计师事务所尚未明确提出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最终请以2024年度审计报告意见为准。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2025年4月22日。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2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京74民初605号】,北京金融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原告兴宝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用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司、第三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兴宝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用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21-22层
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C588
第三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肖森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401室12-21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兴宝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回款97,922,273.4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以95,491,358.4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65%)计算;以2,420,91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45%)计算。
截至2025年2月7日,请求金额暂计105,461,278.75元(其中逾期利息7,539,005.3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28日,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洲电子公司”)与第三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融汇金公司”)签署了《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下称“《保理合同》”),约定在保理期内(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融汇金公司以1.5亿元受让同洲电子1.88亿元的应收账款。根据《保理合同》约定,对于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同洲电子公司在收到应收账款回款后应及时通知中融汇金公司,并将回款支付至中融汇金公司账户。中融汇金公司向同洲电子支付了保理融资款1.5亿元,受让同洲电子公司1.88亿元应收账款债权。
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与中融汇金公司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华融信托2015信托第421号-贷第1号),由原告向中融汇金公司提供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55,000,000.00元。
2016年6月21日,原告、中融汇金公司、同洲电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了《关于华融·中融汇金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之三方协议》(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2015信托第421号-三方第1号,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保理合同》项下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后,同洲电子公司应当将相应回款直接支付至原告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用于偿还中融汇金公司对原告的欠款。
上述协议签署后,中融汇金公司未能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利息等;被告同洲电子公司在收到应收账款回款后亦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支付至原告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
2023年4月28日,同洲电子公司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函中确认同洲电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隐蔽型保理应收账款回款95,491,358.45元均应支付至原告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根据被告同洲电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同洲电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金额为97,922,273.45元。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同洲电子公司按照《三方协议》支付上述回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向同洲电子主张逾期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