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经济日报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5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及苹果、凤梨、月季、玫瑰等水果和花卉品种。典型案例传递鲜明司法导向,坚持严格保护,切实维护创新主体和育种家合法权益。
在“冈优188”水稻品种侵权案中,法院认定以合法形式受让审定品种不能当然对抗品种权人的侵权索赔,侵权人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擅自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等形式商业化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引人误认为与该知名育种家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维护育种家的合法权益。
各地法院创新司法举措,不断提升司法保护实效。在“冈优188”水稻、“先玉508”玉米等品种侵权案中,法院在缺少有关侵权种子数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选择对品种权人有利的计算方式,参考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子备案数量确定损害赔偿,为解决赔偿数额计算难题提供了新思路。在“红运来”凤梨、“京糯6”玉米等品种侵权案中,法院对于缺乏亲子关系鉴定标准或者缺乏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特定品种,通过举证责任转移、检测方法科学性审查等查明技术事实,切实解决因缺乏鉴定标准导致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题。
此外,法院强化刑事制裁,筑牢种业安全法治防线。在涉“荃优822”水稻品种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法院认定邓某进等四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到二万元不等,严厉打击种业领域犯罪行为。(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