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瑞联新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投资需求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规划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和开投集团就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联合向开投集团转让所持有的瑞联新材部分股份和卓世合伙表决权委托一揽子事项达成一致。
2024年5月10日,卓世合伙与开投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24年11月27日,卓世合伙与开投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瑞联新材13,734,327股股票以42.69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开投集团,转让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98%。
2024年5月10日,卓世合伙与开投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2024年11月27日,卓世合伙与开投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卓世合伙将其持有的未转让给开投集团的剩余全部瑞联新材21,166,362股股份的表决权独家、无偿地委托给开投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有效期自《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至以下时点孰早届满终止:1、开投集团认购的瑞联新材新增股份(金额不超过8.2亿元)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开投集团名下;2、开投集团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例减去卓世合伙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例之差大于或等于10%;但是,自卓世合伙转让给开投集团的全部股份过户至开投集团名下之日起9个月届满后,卓世合伙有权进行减持,单次转让、合并向单一实控人或关联方转让的情形下,转让股份比例均不得超过5.5%。减持计划和方案应当在减持5日前告知开投集团,该减持计划和方案不得影响开投集团的实际控制权。
2024 年 11 月 28 日,卓世合伙通知开投集团,因补充协议签约后发生情况变化,卓世合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解除与开投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和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1 月,开投集团起诉卓世合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25 年 1 月 24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就股份过户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卓世合伙将向开投集团转让 13,734,327 股上市公司股票。2025年2月1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卓世合伙出具《执行通知书》。2025年3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登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中登公司协助办理司法扣划事项。2025年3月19日,卓世合伙所持有的瑞联新材共 13,734,327 股过户至开投集团名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卓世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卓世恒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吕浩平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卓世恒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吕浩平
日期: 年 月 日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联新材
股票代码:6885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C 区 F0195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划转)
签署日期:2025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期间,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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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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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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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瑞联新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投资需求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规划安 排。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减持其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和开投集团就卓世合伙、国富永钰、 刘晓春联合向开投集团转让所持有的瑞联新材部分股份和卓世合伙表决权委托 一揽子事项达成一致。
2024年5月10日,国富永钰与开投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24年 11月27日,国富永钰与开投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通过协 议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瑞联新材5,939,651股股票以42.69元/股的价格转让 给开投集团。
因本次交易所涉的其他转让方原因,国富永钰及开投集团无法就双方之间 的股份转让单独向上交所提交无异议确认申请。在国富永钰与开投集团未能就协 议未来履行具体安排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开投集团于2025年1月启动了司 法诉讼程序要求国富永钰继续推进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对此,国富永钰积极与 开投集团进行了多轮协商,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就股份转让后续履行 方案达成了和解,详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鲁02民 初334号”。至此,开投集团与国富永钰就股份过户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国富永钰,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瑞联新材5,939,651 股股票已于 2025年3月19日扣划至开投集团名下。
二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 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 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国富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3月2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 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国富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