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辽宁日报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
据了解,我省去年已探索开展这项工作,原补助对象范围为完全失能老年人。此次我省明确,服务对象扩展至“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我省明确,将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区分补助对象类别,指导各市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以市为单位统一确定。原则上,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对缴纳集中照护服务费有困难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缴证明》,可先行入住养老机构,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及时接受服务。对需要跨地区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的,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我省明确,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协同,建立人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记者 关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