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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办法》从今天(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扩大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新增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破产管理人,并明确各类主体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提供互联网自助查询、下载服务。

《办法》强调,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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