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015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张宝龙分别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1,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因各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70%以下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华信精密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号:光唐综授字20250042号),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光唐最高保字20250038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张宝龙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累计计算,未超过审议通过及公司后续调剂的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32,349.98万元,净资产人民币7,853.70万元,资产负债率75.72%。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53,172.7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73.06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48,686.3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7,205.90万元,资产负债率85.20%,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8,233.8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44.47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光唐最高保字20250038号)为华信精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1.总则
为了确保华信精密(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50042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投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1)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4)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40029号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张宝龙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为华信精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1.总则
为了确保华信精密(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50042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投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1)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4)受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40029号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325,573,239.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9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