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一审宣判 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再到故意伤害
30年前枪声的余波
1995年6月,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文件,认定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属于正当防卫。“内蒙古警察枪击案”
时间线
枪击
1995年6月6日傍晚
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在拦截盘查被害人孟永清的过程中,枪击对方致死。
认定正当防卫
1995年6月28日
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文件,认定邢志强在该案中属于正当防卫。
被留置
2020年8月
邢志强在担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因涉嫌违纪违法被乌兰察布市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终因这起旧案被诉。
被判无期徒刑
2023年8月25日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孟永清父亲丧葬费4万余元。
发回重审
2024年3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重审开庭
2024年11月26日
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重审开庭,持续两天。
重审改判
2025年3月19日
该案重审一审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案重审有了判决结果。
3月19日,据报道,邢志强家属称,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值得一提的是,乌兰察布中院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邢志强枪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上诉,内蒙古高院于2024年3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一桩30年前的枪击案
据此前报道,1995年6月6日傍晚,内蒙古四子王旗发生一起枪击案。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的邢志强携枪和朋友到当地水库射击打靶,遇到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孟永清。因怀疑对方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邢志强上前拦截,孟永清逃离。在追逐的过程中,邢志强被孟永清持刀划伤,孟永清则被邢志强携带的枪支击中,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邢志强的亲属邢女士此前向记者出示一份四子王旗公安局在1995年出具的《关于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显示,经过该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邢志强在该案中实施的全部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邢志强因“追击孟永清”立功受奖,同年8月,邢志强被调入四子王旗公安局刑警队,正式成为一名刑警。由此,邢志强从公安局通讯股警察走上刑警之路。
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
2020年8月,邢志强在担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因涉嫌违纪违法被乌兰察布市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终因这起旧案被诉。该案中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邢志强,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2023年,乌兰察布中院一审宣判,邢志强枪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孟永清父亲丧葬费4万余元。邢志强上诉后,内蒙古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多年后案件性质出现重大反转。此外,当年的相关卷宗以及涉案枪支等物证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证言等为20多年后重录。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案件在乌兰察布中院重审庭审并宣布择期宣判。庭审围绕案发经过、邢志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被害人孟永清的死亡与枪弹伤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激辩。其间,关键目击证人、专家辅助人等相继出庭作证。
在重审庭审中,在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后,被告人邢志强作最后陈述,他再次强调自己当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行为。他恳请法庭宣判认定他无罪。
判决书详载重审为何改判
2025年3月19日,该案重审一审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礼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099元。
对于重审将罪名改判为故意伤害罪,乌兰察布中院在重审一审判决书中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图拦截、盘问未果且遭到袭击后,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现实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击。孟永清背部中枪,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时就医且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结合证人证言反映的开枪距离、小口径步枪的性能、邢志强与孟永清的关系、津实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出庭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等,以及邢志强事后能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事发经过的情节,能够排除邢志强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法予以变更。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强受伤,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可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孟永清及其近亲属为躲避警察而延误治疗、孟永清自行剖取弹头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产生影响,亦应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
乌兰察布中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被告人邢志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09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记者从邢志强家属处获悉,是否考虑上诉,他们听取邢志强本人意见。
文图综合央视网、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