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后,他被卷入借贷担保案
深圳宝安:检察监督推动10年纠纷成功化解
没有在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字,却要对2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收到诉讼通知,却要被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就一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近日,在法院再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当庭撤回起诉。至此,这起长达10年的纠纷成功化解。
2014年10月,黄某将李某、梁某起诉至宝安区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万余元、违约金4万元,梁某对李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邮寄送达不成功后,公告送达了开庭通知、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梁某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经审理,判令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梁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8月,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存款和村股份分红被法院冻结、扣划,梁某这才得知自己莫名背负了巨额债务。
“我没有借黄某的钱,也不认识黄某和另一个被告李某,这个案件不关我的事!”2016年3月,梁某以对本案涉及的担保行为不知情,且原审判决认定其承担担保责任所依据的房产证系伪造为由,向宝安区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2024年1月,梁某以发现和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宝安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该院依法受理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检察机关深入调查,诸多关键事实浮出水面——梁某申请监督前曾向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借款、抵押合同尾页甲方担保人落款处“梁某”的签名字迹与其本人签名字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借款、抵押合同尾页甲方担保人落款处“梁某”的签名字迹与梁某本人的签名字迹不符。同时,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抵押合同上所载甲方担保人梁某提供的抵押物东莞市某房产并非梁某所有,且一审原告黄某出具的该处房产的房屋产权证页面上无证书编号。一审庭审笔录中原告代理人也表示:“经我方查证,该房产证有问题,因而未申请保全。”此外,梁某表示,2006年7月,其曾在公安机关以“证件丢失补领”为由重新办理身份证,经调查,该事实存在。
综合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引发的借贷担保纠纷案。梁某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显而易见,其身份证丢失期间,有人冒用其身份信息签订了案涉借款、抵押合同。一审法院按照原告黄某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载地址,依据伪造的房产证上的房产地址寄送应诉材料等均送达不能后,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导致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缺席作出前述判决。
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2024年1月,宝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依法裁定再审。日前,在案件再审过程中,黄某撤回了对梁某的起诉。记者还了解到,李某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已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本报记者周洪国赖淑蓉熊哲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