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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检察机制 提升金融债权保护效能

  □数字检察是深化检察履职、强化依职权发现虚假诉讼的重要抓手,是金融债权保护领域精准监督、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保障。

  □数字检察的联动性使分散在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案件当事人数据与金融借款执行终本信息及财产拍卖分配信息三者发生碰撞联系,使得虚假诉讼线索以交集的形式呈现出来。

  □数字检察可以较少的司法资源精准挖掘隐藏在海量民商事案件和金融借款执行案件中的高价值线索。

  在我国,金融债权的催收相比较其他债权的催收欠缺维权韧劲,其救济过程有时呈现出“止于程序”特点。同时,金融债权数额有时比较大,逃废金融债权对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损害更为严重。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做好金融债权保护工作是以高质效履职更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大局的重要体现。其中,数字检察是这项工作精准、高效开展的关键一环。特别是,数字检察对于执行中金融债权的保护具有特殊价值。

  数字检察是加强依职权监督金融领域虚假诉讼的重要抓手。金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强化金融安全保障,精准开展金融领域检察监督,高质效办理金融案件,依法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针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最高检《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推动完善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深化研究运用‘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提升检察监督质效。比如,基于级别管辖实际,基层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尤其要注意科学运用“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有观点指出,当前虚假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是依职权发现的实施途径有限。虚假诉讼线索的来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检察监督启动的瓶颈。而数字检察是深化检察履职、强化依职权发现虚假诉讼的重要抓手,是金融债权保护领域精准监督、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保障。

  数字检察具有监督金融领域虚假诉讼的优势。在金融债权执行中,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侵害的大多是国有银行利益,而非自然人、民营企业等特定主体权益,往往无人报案。如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仅对有权机关移送的案件和控申案件进行办理,将无法满足法治、公平、正义的新需求。数字检察能够克服被动性,在线索层面,可在依靠当事人申诉、案外人控告、凭经验发现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大数据碰撞、节点筛查等途径。数字检察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依职权监督虚假诉讼不足的短板。

  数字检察可唤醒沉睡的各类数据,并依据预设规律链动起来,实现关联分析、深度挖掘,为检察履职提供前所未有的线索。数字检察的联动性使分散在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案件当事人数据与金融借款执行终本信息及财产拍卖分配信息三者发生碰撞联系,使得虚假诉讼线索以交集的形式呈现出来。金融领域的虚假诉讼常常隐藏在债权转让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或公证债权文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商事仲裁、司法确认案件中。单个案件可能不足以反映潜在问题,但将这些诉讼和非诉案件当事人信息与金融借款执行终本信息及财产拍卖、分配信息碰撞,虚假诉讼的脉络便会逐渐呈现。数字检察正是通过数据碰撞反映异常特质对虚假诉讼的发现具有独到功效。

  数字检察可以较少的司法资源精准挖掘隐藏在海量民商事案件和金融借款执行案件中的高价值线索。当前,数字检察宜以模型建构与应用为载体,以业务逻辑生成、业务规则提炼、核心算法引领为支撑,有效提升监督能力,让看似碎片、零散、偶然、平常的海量数据通过关联碰撞,使线索得以显现。

  数据收集。目前,金融借款案件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典型手段如下:虚假转让债权并由名义债权人起诉规避执行,申请实现虚假担保物权,执行虚假公证债权文书,虚增劳动债权优先执行,骗取大额商事仲裁裁决或司法确认裁定进入执行稀释金融债权等。相应地,数据收集可以围绕上述情形展开。

  首先,建立债权转让、实现担保物权、公证债权文书、劳动债权案件数据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检索含有“债权转让”“债权让与”等关键词的文书(不良资产包转让除外),以转让人、受让人、案号等为字段建立数据库。在前述网站检索“实现担保物权”“公证债权文书”,以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号为字段建立数据库。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被告和案号为字段,建立劳动债权案件数据库。

  其次,收集执行终本案件或者失信、限制高消费数据。对此,有的地方已经实现批量获取。终本案件数据和失信、限制高消费数据三者在应用中的功能是并列关系,可以根据条件选择其一。

  再次,收集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人信息和执行拍卖、分配裁定书数据。笔者认为,除实现批量获取的地方外,其他地方可以在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检索含有“分配”“分得”“受偿”等类似关键词的执行裁定书,汇总有财产的被执行人数据进行部分替换。因二者可能有部分重叠,在有条件的地区宜将二者共同作为财产处置方面的数据。前述关键词因承办人的表述习惯有差异,可以通过阅读执行裁定书梳理收集。

  数据碰撞。数据碰撞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是将债权转让人、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公证债权文书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被告、商事仲裁被执行人、司法确认申请人数据与终本案件信息进行碰撞,得到涉及债权转让、实现担保物权、公证债权文书、追索劳动报酬、商事仲裁、司法确认且仍有其他金融借款案件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数据。第二次是将第一次碰撞得到的交集合并后,再与拍卖财产所有权人信息以及执行拍卖、分配裁定数据碰撞。经两次碰撞得到的结果可能是通过虚假债权转让、实现担保物权和公证债权文书等手段转移财产,损害金融债权的初步线索。

  经两次碰撞得到的结果仅仅是初步线索,未进行作案时间、涉案金额、财产金额、优先金额等的筛查,故初步线索会夹杂无效信息。比如,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数量少、金额小,只是纯粹的数据交集。又比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先,且与金融借款的逾期、诉讼和执行时间有较大间隔,不存在作案时间,也是纯粹的数据交集。因此,在经过数据碰撞以后,还需要从作案时间、涉案金额、财产金额以及优先权金额等多个维度进行人工筛查,进一步梳理有效线索。

  作案时间。金融借款案件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时间与其贷款逾期、金融借款案件进入诉讼和执行的时间会呈现基本同步或延迟的关系。当金融借款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时间与债权转让诉讼时间、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抵押权设立及申请法院裁定时间、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时间、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诉讼和执行时间、商事仲裁裁决和执行时间、司法确认裁定和执行时间呈现基本同步或延迟关系时,可以认定存在作案时间。反之,仅是无效的数据交集。

  动机识别。完成时间上的甄别后,还需进行动机上的识别。无论是利用大额虚假债权稀释银行的执行分配,还是利用劳动报酬优先支付、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属性,金融借款案件被执行人均有明显的作案动机。若司法确认、公证债权、劳动报酬、商事裁决的金额比执行分配财产明显过小,占比不高,则相关线索基本可以排除。反之,虚假的涉案金额与金融债权的比例相当,占执行分配比重高时,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利用抵押权优先受偿转移财产的线索相对容易辨识。实践中,涉及不动产执行的拒执手段,除了虚假长租协议外,还有以公证抵押债权文书和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为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由虚假权利人套取财产进而转移给被执行人。若金融借款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附抵押权的公证债权文书和实现担保物权两种情形,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作者单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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