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临2025-006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盛和”)、盛和锆钛(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锆钛”)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和资源”)下属全资子公司,盛和资源(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国贸”)为盛和资源(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海南”)下属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5年2月,公司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为乐山盛和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30,000.00万元,为盛和锆钛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20,000.00万元,为海南国贸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截止2025年2月28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乐山盛和提供融资担保余额为62,000.00万元,为盛和锆钛提供融资担保余额为32,500.00万元,为海南国贸提供融资担保余额为10,0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乐山盛和、盛和锆钛、海南国贸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计划的融资需求,同意公司为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450,000万元(含之前数)的担保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长、短期贷款、票据、信用证、保理等融资业务,本次预计提供担保总额占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10%。前述预计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经股东大会批准日止。担保方式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025年2月,公司为乐山盛和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30,000.00万元,为盛和锆钛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20,000.00万元,为海南国贸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发生情况及累计融资担保余额如下:
■■
注:
“乐山盛和”指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 “科百瑞”指四川省乐山市科百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晨光稀土”指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盛和锆钛”指盛和锆钛(海南)有限公司;
“全南新资源”指全南县新资源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步莱铽”指赣州步莱铽新资源有限公司 ;
“盛和海南”指盛和资源(海南)有限公司; “海南海拓”指海南海拓矿业有限公司;
“三隆新材”指包头市三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三隆”指包头市三隆稀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国贸”指盛和资源(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
■
(二)盛和锆钛(海南)有限公司
■
(三)盛和资源(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盛和资源为乐山盛和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20,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盛和资源为乐山盛和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10,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责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盛和资源为盛和锆钛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20,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四)盛和资源为海南国贸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10,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贷款本金(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循环使用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根据下属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证下属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促进其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和整体发展需要。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资信状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是公司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下属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证下属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促进其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具有充足的偿债能力,在提供担保时,公司会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所可能涉及的财务风险均属于可控制范围,不会对公司及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为上述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总额在年初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单独上报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5年2月28日,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累计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为298,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0.53%。为盛和新加坡履行包销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盛和新加坡对Peak公司到期应付的全部付款义务,但公司根据担保协议应支付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盛和新加坡在包销协议项下应付的总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