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要职责。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坚持领悟好、运用好、践行好检察履职的“三大法宝”,即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做实强制医疗执行检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高质效办案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坚持严格依法:以交付执行为监督重点,紧盯不规范交付难题,防控风险隐患。
交付是执行的入口,是强制医疗程序的源头,入口顺畅才能保证整个程序的顺利完成,实现强制医疗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实践中,大连市检察机关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推动“应交付尽交付”,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将被强制医疗人交付到本市安康医院执行,同时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手段,监督纠正医院不规范收治行为,将严格依法作为强制医疗检察办案的基本原则,避免被强制医疗人滞留社会,成为可能危害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如被强制医疗人王某交付执行监督案。王某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公安机关投送时,医院以“王某胸椎严重侧弯,随时有骨折甚至瘫痪的风险,应手术后再视情况收押”的理由多次拒收。王某本人及监护人均以年龄大、手术效果不确定而拒绝手术,交付执行工作陷入停滞。检察机关接到监督线索后,调取了王某的强制医疗决定、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场查看了王某身体外在状况,询问了王某监护人,要求公安机关带王某到医院进行检查。调查发现,王某胸椎侧弯系20多年前外伤造成,虽然肉眼可见严重驼背,但自觉身体并无明显不适感,生活能够自理,医院诊断为“胸椎严重侧弯,胸腰椎退行性改变,结合临床及病史随诊”。据此,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目前虽有躯体疾病但能够自理,医院诊断并未明确可能骨折或瘫痪,即使随着年龄增长病情可能会有发展,但不能以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可预知风险为由对其拒绝收治,遂向医院提出纠正意见,王某得以被医院收治。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履职办案,法律供给不足时更要监督有据,避免机械司法。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整体性、原则性的规定,但一直没有颁布统一适用的强制医疗制度实施细则。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检察机关自觉将实事求是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方法,尊重事实和证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如李某强制医疗异地执行监督案。李某于2012年5月杀人后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采取医疗措施”。当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刚刚确立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检法机关都尚未出台适用的具体规定。李某没有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治疗费用无法保障,本市没有医院和机构能够接收李某。为解决当时的困境,在区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经李某监护人申请,李某被送回其户籍所在地邻省某市医院(以下简称“某市医院”)进行精神疾病治疗。2014年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李某一直在该医院不间断治疗,至今未解除,身体康复情况良好。对于本案如何办理,形成了三种意见: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将李某长途“解回”交付本市医院执行;二是监督公安机关跨省协调,将李某交付至邻省的强制医疗所执行;三是要求某市医院继续配合强制医疗,同时建议李某监护人向原决定法院提出解除申请。当前,对被强制医疗人异地交付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监督公安机关将李某“解回”再次交付或跨省交付都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第一、第二种意见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没有合法性。大连市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形成的事实,依据现有规定和相关法律适用原理以第三种意见办理了该案,即向某市医院通报有关情况,要求其治疗的同时加强对李某管理;建议李某监护人向原决定法院提出解除申请,目前法院已受理。
坚持遵循规律:以检察建议促安康医院建设,把握“重医疗、弱监管”属性,推动提升强制医疗质效。
强制医疗制度设置的目的是通过对涉嫌暴力犯罪、尚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的管控、医疗,最后实现病人病情缓解、人身危险性降低直至回归社会,因此强制医疗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监管执法,具有“重医疗、弱监管”的内在规律和属性,一定的医疗能力和诊疗条件是安康医院作为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必然要求。本市安康医院由于历史及体制机制等多种原因,作为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存在现有医护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医技人员匮乏、基础诊疗设备不足、病房建设无法满足日常诊疗需求等突出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向其主管机关市公安局提出检察建议,得到了重视和采纳,推动安康医院建设,使被强制医疗人能够通过专业治疗和护理正常回归社会,推动强制医疗工作质效的提升。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