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本报海南讯 (记者李易真) 近日,海南省药监局印发《关于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以下简称批零一体化经营)。
根据《通知》,批零一体化经营是指同一法人主体取得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并依法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活动。海南省支持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整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仓库等设施设备资源,实现一体化协作降本增效。
《通知》强调,开展批零一体化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批零一体企业)应具备药品现代物流基本条件,符合《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试行)》要求。零售连锁总部与所属零售门店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所属零售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批发质量管理部和零售连锁质量管理部的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计算机系统可以设置批发、零售连锁独立的计算机系统,也可以在同一系统中设置批发、零售连锁单独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