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讯(全媒体记者 郑娅莉) 日前,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聚焦参保人员需求,通过完善参保政策、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医保管理服务等政策措施,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两个放宽”,即: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等人员参加兵团基本医保不受户籍限制;进一步放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扩大到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共济成功后,既可给亲属就医购药,也可给亲属代缴居民医保费。
《实施意见》设置“两个5000元”的激励措施。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在原有支付基础上,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医保待遇等待期。2025年起,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待遇等待期。2025年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5年3月31日,在此之前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之后再缴费的,至少需要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后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将无法报销,由参保人自己承担。
《实施意见》提出了优化参保和待遇享受政策。2025年起,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新入学大学生、技工院校学生、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入学当年在集中缴费期内首次在学籍地参保并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用的,待遇享受期从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大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可以按学制趸交,趸交期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个人不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