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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万元“大师”手工竟是量产货,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转自:上观新闻

近年来,手工制作品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某电商公司宣称销售的日本铁壶为“大师”手工制作,部分铁壶单价高达上万元,张某花费3.7万余元购买了3个铁壶,收到货物后却发现铁壶工艺粗糙、证书内容虚假,张某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艺品铁壶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商贸公司系某网络销售平台的电商商家,主要销售工艺品日本铁壶,其中3款铁壶的销售界面均显示:产品为日本进口;某“大师”纯手工制作;假一赔四。

2023年6月,张某选购了3款单价上万元的铁壶,支付了货款3.7万余元。3个铁壶附带的证书载明:日本传统手工蜡模铸造法制造。

但张某仔细检查后发现3个铁壶做工粗糙,遂与某商贸公司协商退货退款未果。于是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该商贸公司3个铁壶,由该商贸公司返还货款3.7万余元,并主张该商贸公司存在欺诈应按照承诺支付四倍赔偿。

某商贸公司则辩称,涉案铁壶是日本进口,并非假货,不存在欺诈行为。

审理中,经某商贸公司申请,某检测公司对涉案3把铁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3个铁壶的工艺符合硅胶制蜡模失蜡铸造法工艺特征(现代批量生产铁壶的铸造法),与其标签纸上的日本传统手工蜡模铸造法(手工制作蜡模,耗时耗工,一模一壶,一般为孤品)不一致;3个铁壶上的字体为机器雕刻,且2个铁壶上所刻的制作者名字并非某商贸公司宣传的大师名字;某商贸公司销售平台注明的大师履历信息系抄袭了一位日本制壶大师的履历信息。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3个铁壶并非某商贸公司宣传的纯手工和传统手工蜡模铸造法制作,而系采用现代批量生产铁壶的铸造法制作,两者差距较大。涉案铁壶上的字体也为机器雕刻,进一步印证了涉案铁壶并非手工制作,故某商贸公司在产品的制作方法存在欺诈。

其次,某商贸公司虽宣传铁壶为某大师制作,但平台上注明的大师履历信息系“张冠李戴”自另外一位知名制壶大师,故某公司在铁壶制作者的级别身份、履历信息上皆有不实陈述,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因此,某商贸公司提供商品存在欺诈,张某有权要求退还货物、返还货款。同时,某商贸公司于店铺中标注的“假一赔四”构成单方承诺,故某商贸公司应支付张某四倍赔偿款。

综上,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商贸公司返还张某货款3.7万余元并支付赔偿款15.1万余元;张某返还某商贸公司涉案3把铁壶。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钱宏兴

嘉定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法官

孙心元

嘉定区人民法院

南翔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喜爱、爱好会购买一些价值不菲的工艺品,本案中的日本铁壶即为工艺品的一种。由于网络购物的便捷性,部分居民选择自电商商家购买工艺品,但由于电商平台上的工艺品可能良莠不齐,消费者应谨慎选购,而电商商家则应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电商平台也应落实监管责任。

一、消费者应谨慎选购

工艺品往往价格不菲,但自电商商家处购买很难详细查看工艺品的材质、做工和其他具体情况。同时,当下部分电商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额,存在虚假标注工艺品材质、做工、出处等商品信息和发布与实物相差较大的精美图片的情况。

因此,消费者网购工艺品时应仔细阅读电商商家对商品的介绍、细节图片、买家评价等,若发现介绍不清楚的地方应与商家进行确认,确保购买工艺品的材质、做工、出处等信息明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循。收到货物后,应尽快、仔细检查实物的情况是否一致,若发现不一致时应向商家、平台提出,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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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商商家应诚信经营

诚实守信应是电商商家经营店铺的基本要求。工艺品价格较高,销售量也与普通商品相差较大,且时下工艺品市场良莠不齐,消费者本就对工艺品购买保持警惕。工艺品电商商家只有诚实守信,真实、详细注明商品的具体信息,发布客观的商品图片,交付与商品描述、图片一致的货物,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口碑。

三、电商平台应落实监管责任

时下部分工艺品电商商家确实存在以次充好、货不对板的情况,电商平台应积极落实监管责任。

首先,严格审核工艺品商家的入驻,从企业登记信息、信誉评估、商品质量抽检到保证金缴纳,确保商家资质良好。

其次,通过技术和人工双重手段定期、不定期检查商品标注信息和宣传情况,及时处置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乱象。

最后,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于消费者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商家作出处理,引导商家合规经营,取缔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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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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