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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231,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8,603,997.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5,627,002.13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零壹万元整(¥40,01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65,617,002.1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5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47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子公司热威汽车零部件(泰国)有限公司(Heatwell Auto Parts (Thailand) Co., Ltd.)(以下简称“泰国汽零”)作为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威汽零”)共同实施“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10月1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鉴于上述募投项目新增子公司泰国汽零作为实施主体,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以子公司泰国汽零为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子公司泰国汽零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并与公司、热威汽零、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2月26日,子公司泰国汽零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一”,子公司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子公司热威汽车零部件(泰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所签署的《五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与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银行流水、银行回单以及使用资金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三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三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五方监管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五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陪同前往乙方处获取对账单。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五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五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五方监管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五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甲方、乙方已知晓丙方公告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甲方、乙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后续将变更公司名称)承继丙方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十三)《五方监管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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