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马永强 近年来,元宇宙这一崭新的数字疆域将扩展和重塑人类社会的时空形态,进而对既有的法律规制逻辑、主权国家的治理权力及个体的数字权利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元宇宙中建立有效的法律治理,捍卫人类的未来福祉,已成为法律人责无旁贷的时代使命。
技术范式转移下元宇宙实践的本质
元宇宙叙事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标志着人类社会数字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人机交互的新阶段。元宇宙作为数字革命的整合性愿景与数字经济的新现实,其应用场景并不是与现实空间并行不悖的平行世界,而是在现实空间与数字空间融合的临界点上,打造出与现实世界相互交织、借助数字货币实现无缝价值交换的虚拟空间。 当下元宇宙实践中的技术范式转移,表面上是中心化互联网巨头与倡导去中心化的新兴科技组织的技术路线之争,实质上则包含着诸多话语的建构以及权力的设定、分配与运作。不同的实践主体、技术实现方式与底层规则设定,将形成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观念拉锯,带来去中心化程度各不相同的元宇宙空间。
元宇宙空间法律风险的情境化识别
准确评估元宇宙实践的法律风险,不仅要结合元宇宙的技术实践来分类讨论,还要深入揭示虚拟空间中治理权力的归属和运作机制,明确不同实践主体之间的博弈与互动,以精准识别不同情境下的治理风险。 (一)互联网巨头主导的元宇宙与技术利维坦的隐忧 以互联网巨头为代表的“技术利维坦”是当前互联网的发展现实,可能加剧元宇宙空间的规制风险。若主导人类未来生活的元宇宙由某一“全能全知”的互联网巨头所主导和掌控,当前互联网发展中大行其道的“平台资本主义”和“监视资本主义”运作模式的危害将会被放大。 在中心化元宇宙的场景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侵权、数据霸权和算法滥用、权利歧视等现象将以更严重的样貌呈现出来。若缺乏有效监管,少数科技巨头可能利用其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掌控,进一步垄断元宇宙的标准制定权,这将使网络公共领域中的权力被进一步集中于技术寡头,个人的基本权利、自由以及主权国家的治理权力将面临更大的威胁。 (二)去中心化的元宇宙实践对技术垄断风险的纠偏 除了互联网巨头垄断下的元宇宙,当前的技术实践中还涌现出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去中心化的元宇宙空间以及两大技术实践相互融合的探索。此类实践试图以区块链技术构建出去中心化的自治网络,推动数据确权、算法正义和代码透明,促进平台治理的民主化,用技术手段纠偏“数字利维坦”,实现“自我赋权”。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是针对互联网巨头垄断所带来的个体数据、隐私、自由无法得到保障的乱象。去中心化元宇宙实践可纠偏传统互联网巨头的技术垄断和技术极权,打造不受特定巨头控制的去中心化的元宇宙空间,使用户可以参与元宇宙平台治理,并有选择性地共享个人数据。 (三)去中心化实践的新型风险及其与国家监管的博弈 尽管去中心化元宇宙的实践者宣称其将在技术层面赋予用户隐私权和自主权,建立更为公义的权力秩序,但这一新型“权力”能否被妥当运用,却不无疑问。新技术的拥趸往往会高估新技术的革命性,低估旧范式的合理性,无视新范式的新风险。 首先,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元宇宙实践具有数字无政府主义的倾向,这可能导致监管缺失和秩序失范,致使违法犯罪问题涌现。数字无政府主义趋势下的元宇宙实践,还可能成为诸多更为棘手的新型风险的根源。 其次,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作为去中心化元宇宙的建构者,与主权国家的监管之间存在明显的博弈关系。部分激进的去中心化倡导者还试图挑战主权国家的权威和治理权力。 总之,元宇宙的未来风险与其技术实现方式密不可分。随着元宇宙的落地,不同的代码书写方式将在更大范围内替代法律,成为塑造虚拟空间中应用场景、交往方式和运行规则的重要力量。这将对人类的数字命运产生深远影响。
元宇宙法律治理路径的体系化构建
(一)治理理念:以监管助推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平衡 科学合理的元宇宙治理理念建构必须正视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之间的张力,深入挖掘两种治理模式的异同,以明确主权国家在元宇宙治理中所应扮演的角色,进而探寻有效的治理路径。 无论是为了防范风险、保障私权利抑或完善社会治理,政府在中心化场景下的反垄断以及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监管方面均应扮演积极且关键的角色。相应地,元宇宙的治理理念应充分整合以目标为导向、兼具开放性和灵活性的“回应型法”理念,通过有策略的监管积极有效地回应技术挑战,在中心化和去中心化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第一,应积极强化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制定合理有效的监管规则,防范元宇宙空间的过度中心化;第二,应充分利用去中心化的技术自治在促进创新、赋能个体等方面的优势,并通过有策略的监管防范去中心化领域的风险蔓延。对去中心化领域采取“一刀切”式的禁令并非明智之举,应通过制衡与互补实现私人秩序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 (二)治理体系:基于底层技术和应用场景的多元共治 为建构具有针对性的元宇宙治理体系,需采取分而治之的治理策略,并根据元宇宙的底层技术和应用场景分别展开研讨。在底层技术层面,针对互联网巨头主导的中心化元宇宙实践,需进一步加强对于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滥用的立法;针对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元宇宙实践,则需进一步开展前瞻性立法;应以保障和确认用户的治理参与权限为重要目标,通过治理规范的供给构建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在应用场景层面,元宇宙的法律治理至少需完善数字资产流转场景下的法律监管,充分探索去中心化金融场景的穿透式法律监管,并完善元宇宙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身份管理立法。 (三)治理方式:技术赋权背景下的事前合法性监管转型 技术格局的变革,尤其是可能与主权国家主导的中心化治理体系产生直接冲突的去中心化元宇宙实践,正在重塑虚拟空间的权力结构。这增加了法律介入的复杂性,亟待监管者转变治理方式。 一是从事后监管转向事前介入。为避免技术权力突破伦理底线,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法律治理亟须发挥事前引领作用。应积极承认相关元宇宙建设主体的合法地位,并授权其在符合法律规范和伦理要求的前提下,制定与特定应用场景相适应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使法律真正成为科技进步的指引和保障。 二是从强力控制转向合法性监管。元宇宙空间的治理需尊重行业自治,协调事实性的治理权力关系,明确法律调整的核心在于对技术开发过程的合法性引导。应充分尊重科技创新领域法律规制的特殊性,为行业自治预留空间,通过建立沟通商谈的机制,探索基于软性规则的监管方式。可将元宇宙建设主体的自我规制与外部监管机构实施的元规制相整合,形成带有回应性特征的二阶治理结构,将被动跟进转变为主动谋划。 三是从“代码即法律”转向“法律代码化”。在数字时代,对现实的干预、治理亦需借助代码技术,实现法律的算法化预嵌。以监管规范指引元宇宙建设的发展方向,将法律转化为开放、自适应的代码,将有助于我国在相关领域形成话语权,并防范元宇宙空间的寡头化。 (四)治理底线:突出刑法对于元宇宙法律规则的塑造 针对当前元宇宙实践中出现的犯罪乱象,需加强对元宇宙相关犯罪的研究。鉴于元宇宙建设尚处于初期阶段,刑法的介入应保持克制。当下哪些行为系假借元宇宙名义实施犯罪,哪些行为系无需刑法介入的创新实践,均亟待结合实务案例慎重研究以明确评判标准。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