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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3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和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M:单笔申购金额;单位:元)

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该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申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下限为1份,单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额、账户最低余额及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应不低于前述最低赎回份额下限及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注: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90日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90日但小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本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自2025年3月12日起,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除另有公告外,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算公式相同。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申购金额。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A类、C类份额的直销机构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官网关于销售机构名录的公示。此外,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2)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

(3)敬请投资人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4)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敬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562-3)或网站(http://www.ixzzcgl.com/)查询相关事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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