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技术快讯》的内容主要涉及:
会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
审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和香港审计准则、美国PCAOB准则等的最新进展。
监管法规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大陆、香港和美国有关监管法规要求的最新进展。
其他快讯,重点关注世界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及监管法规等方面的最新进展。
会计
中国会计准则(PRCGAAP)
财政部: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衔接
近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规定,对于新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统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简称许可证书),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简称监管服务平台)不再区分“普通机构账号”和“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通知》明确,对于自贸区内已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等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并提交财政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将其“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恢复为“普通机构账号”,并补发许可证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资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2月会议事项
IASB于2025年2月18-19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研究和准则制定项目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摊余成本计量
-无形资产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维护和一致性应用项目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的更新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2月工作计划
IASB在2025年2月会议后更新了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 预计将于2026年决定项目方向。
-动态风险管理 — 预计将于2025年第二季度发布征求意见稿。
-权益法 — 整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原为2025年4月)。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 预计将于2026年发布修订终稿。
-管理层评论 — 预计将于2025年第二季度发布最终修订的实务公告。
-费率管制活动 — 预计将于2025年下半年在准则层面进行修订。
>维护项目
-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不确定性和其他不确定性 — 预计将于2025年5月决定项目方向。
-准备——针对性改进 —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
-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列报货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 — 整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原为2025年4月)。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的更新 — 预计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原为2025年下半年)发布修订终稿。
>研究项目
-摊余成本计量 — 预计将于2026年决定项目方向。
-无形资产 — 预计将于2025年第二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 预计将于2025年第二季度发布信息征询函。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 预计将于2025年3月进行研究回顾。
>其他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分类标准》更新——可再生电力合同 — 预计将于2025年3月发布此项更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分类标准》更新——主要财务报表 — 预计将于2025年3月发布此项更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分类标准》更新——无公共受托责任的子公司:披露,以及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和年度改进的修订 — 预计将于2025年3月发布此项更新。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的最新资讯
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22号
HKICPA于2025年2月25日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22号。本次更新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即对《会员手册》第二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相关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自用”要求的应用;
-允许在使用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作为套期工具时进行套期会计处理;
-增加新的披露要求,使投资者能够了解这些合同对公司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这些修订将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审计
中国大陆
中注协提示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遵守相关要求 规范执业
2025年2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规定》强调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规定》还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收费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规定》的要求有助于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从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避免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出具上市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IPO企业审计 报告信息(第一期)
2024年12月27日,中注协印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106号),要求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聚焦提升审计质量,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履行事务所执业监督职责。
2025年1月25日,聚灿光电(300708)、指南针(300803)2024年度年报信息正式公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北注协提请北京地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全体注册会计师,特别是首次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准则体系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加强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升审计质量;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环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警惕业务造假触发财务造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利益相关方配合造假等风险,重点关注收入、金融工具、货币资金、资产减值、数据资产等领域,保持职业怀疑,利用信息技术,做好项目质量复核,恰当发表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同时,及时做好年报审计业务信息报备。
关于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2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评协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日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发布《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中评协负责制定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综合评价工作。地方协会负责开展本地区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指标以上一会计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同时,《办法》明确,完成财政备案满一个会计年度,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综合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综合评价:(一)前三个会计年度受过刑事处罚;(二)上一会计年度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办法》还提出,中评协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按“参加综合评价的资产评估机构向地方协会报名,提交《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报名表》”等程序进行。
监管法规
资本市场
证监会: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意见》聚焦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突出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动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低碳、普惠民生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集聚。围绕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丰富资本市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产品制度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满足多元化养老金融需求,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赋能资本市场,加强行业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能力,提升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合力等方面提出18条政策举措。
上交所:优化科创100、科创200指数方案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共同发布《关于修订上证科创板100指数等2条指数编制方案的公告》(下称《公告》),相关修订将于3月17日实施。根据《公告》,为进一步统一科创板宽基指数编制规则,本次拟对科创100、科创200指数编制方案进行合理优化,主要修订事项为:将新股纳入时间要求修订为“上市时间超过12个月”。编制方案其他部分保持不变。本次指数修订拟采用新老划断过渡方案,对新样本按照上市时间超过12个月进行筛选,对个别上市时间接近12个月的老样本,适当放宽纳入时间要求,从而减少指数不必要换入换出情况。
国企监管
八部门发文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到2027年,我国新型储能制造业全链条国际竞争优势凸显,优势企业梯队进一步壮大,产业创新力和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此,《方案》确立新型储能技术创新、产业协同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示范应用场景拓展、产业生态体系完善、贸易投资合作提升等六大专项行动,明确鼓励发展多元化新型储能本体技术,支持突破高效集成和智慧调控技术,重点攻关全生命周期多维度安全技术,鼓励新型储能以独立储能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加快建立新型储能电池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国办转发《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方案》从有序扩大自主开放、提高投资促进水平、增强开放平台效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等四大方面提出20条措施,包括“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优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等。具体为,《方案》在有序扩大自主开放方面提出五项措施,明确将支持试点地区抓好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领域开放试点政策宣贯落实,对相关领域外商洽谈项目开展“专班式”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动项目尽早落地。适时进一步扩大电信、医疗领域开放试点。研究制定有序扩大教育、文化领域自主开放实施方案,适时对外公布并稳步实施。
金融监管
六部门拟发文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3月8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保障中小企业权益。二是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三是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其中,《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要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
国办转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到2029年,信托业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业务转型有序推进,机构经营更加稳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全过程监管持续加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到2035年,基本形成坚守定位、治理完善、经营稳健、服务专业、监管有效的信托业新格局。为此,《意见》从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严格信托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加强信托公司持续监管等多方面作出部署。其中,《意见》提出,要从严设定信托公司机构准入标准,严格实施业务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或退出,积极有序推进行业减量提质。完善对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严格审查。
金融监管总局出台《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原则。集中度风险管理需遵循审慎性原则、匹配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动态性原则,要求在并表管理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集中度风险进行管理。二是规范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包括集中度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报告等在内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三是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指引》规定保险集团要推进多维度指标及限额体系建设,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与限额的回溯更新机制、集中度风险预警机制、超限额管理机制。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等。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点保险公司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通知》主要提出了三方面明确要求:在试点内容方面,《通知》界定了试点投资黄金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并确定了10家试点保险公司;在试点要求方面,《通知》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的事前事中管理进行了规范;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机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其中,《通知》强调,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建立职责明确、授权清晰的决策授权机制,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黄金配置和投资策略。
中期协制发《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
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及配套文件《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参考范本)》。《规则》自2025年2月21日起实施。《规则》涵盖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交易管理、标的管理、履约保障管理、内部管理、行为规范、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内容,以及附件《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管理说明》。在交易管理一章中,《规则》从合约设计、集中度管理、估值机制、询报价管理、交易确认、信息簿记、对冲管理等方面,对衍生品交易的全流程做了规范要求。为避免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与自然人变相开展衍生品交易,权益类非标准化期权交易单笔成交的名义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与依法经过批准或核准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交易不受此限制。
六部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日前,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办法》进一步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两部门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方案》共四部分24条措施。具体为,一是总体要求,提出了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主要目标,提出了未来5年绿色金融发展目标。三是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加强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进资产组合和自身运营低碳转型,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深化绿色金融机制建设。四是加强组织保障,加强责任落实、监督评价、协同合作。其中,根据《方案》,金融机构要从需求侧重点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体系低碳转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碳市场建设等领域。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事项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202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香港
最高法批复在大湾区内地登记港澳企业选择港澳法律效力问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自2月14日起施行。《批复》明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市、珠海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并在诉讼中主张适用该法律,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支持。《批复》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约定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为由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两部门: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既可以约定内地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意见》对规划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作出细化落实,强调要加快推进大湾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将广州、深圳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与香港、澳门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建设紧密结合,规划建设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大湾区统一仲裁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意见》还对大湾区内地九市仲裁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完善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和司法支持监督机制等提出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事项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通知》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在现有客户对象范围内开办银行卡业务,具体包括:对中国境外公民开办外币和人民币银行卡业务;对中国境内公民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对中国境内、境外对公客户(含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开办外币和人民币银行卡业务。为强化管理行履行统筹管理职责,《通知》规定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开办银行卡业务,原则上首先由管理行开办,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同时,《通知》也考虑到管理行暂无计划开办银行卡业务但其他分行有计划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特殊情形,明确了具体程序。
其他
两部门印发《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制度》
日前,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并同步下发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制度》自2025年1月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本《制度》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的总称,通常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制度》进一步规定,调查对象包括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主要调查数据资源指标,包括数据生产、存储、计算、流通、应用和安全等内容。通知则明确,本年度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至3月14日。调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