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序号当事人身份证号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冯忠茂1323221965❋❋❋❋09972024.6.7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第三类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道交法》第91条第2款、《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道交法》第90条,《省办法》第77条第1项、《道交法》第100条第2款罚款1200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2刘东1301831989❋❋❋❋07122023.5.3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道交法》第101条第1款罚款1000元,十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石家庄市晋州市和平街121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