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报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当前各地与生育相关假期的设置为缓解职工生育与就业冲突、鼓励男女共担育儿责任提供了时间支持,但也存在一些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建议,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助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生育假期政策落实仍需推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作出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对各地完善生育休假政策提出明确要求。目前,除了98天的国家法定产假之外,各地的延长产假多数为60~90天,陪产假为10~30天,父母育儿假为每年5~20天。
谭琳认为,目前各地生育休假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存在一些问题——如生育假期定位不清,各地规定时长不均衡;生育休假政策落实尚不到位,职工的休假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生育假期成本负担不均衡,用人单位负担较重。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2024年的调查显示,相当比例的生育男女职工没有享受或者足额享受生育假期。根据对女职工的调查,35.1%的女职工休产假时间少于98天,有15.8%的女职工及24.1%的女职工配偶没有休过育儿假。
谭琳介绍,生育假期的直接经济成本,主要包括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目前,这些成本主要由用人单位和生育保险承担。在一些省份,除了98天法定产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外,延长产假、育儿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假期成本负担不均衡,既影响了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生育假期和待遇保障政策落实。
“生育是全社会应当关注的问题,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为女性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何蓉同样关注到了生育假期的相关问题。何蓉告诉记者,生育假期的落实存在城乡之间、不同职业间不均衡的现状,例如农村女性、非正规就业女性实际上很难享受到生育假期。同时,在推动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方面,鼓励男性分担育儿责任的相关制度支撑仍然不足;此外,生育休假制度与其他工作制度的衔接尚不顺畅。
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生育休假制度
基于现阶段生育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何蓉认为,我国生育假期政策体系应当建立在性别平等意识的基础之上。在假期设置上需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积极鼓励父亲参与育儿、履行积极的父职。此外,生育假期政策体系应有利于女性职业发展,注重与其他政策之间的协调。
“要考虑假期政策是否会对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产生不利影响。”何蓉进一步解释,比如假期的长度,对于女性来说并不是越长越好,因为就业中断时间越长,对于女性就业和升迁的负面作用可能就会越大。
谭琳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生育休假制度。建议国家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生育休假制度,规范其名称、内容、时长等。将生育奖励假(延长产假)与98天法定产假予以合并统称产假,统筹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的内容和时长。适当延长陪产假和父母育儿假,切实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针对生育假期成本的分担问题,谭琳建议,推动生育假期真正落实,应完善生育假期成本分担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和投入力度,对生育假期间的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缴费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对雇用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税费减免,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延长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以生育补贴的方式予以一定比例的替代。改变仅由用人单位缴费的生育保险筹资模式,探索建立用人单位缴费为主、政府补贴和个人适当缴费相结合的多方共担筹资模式,个人缴费比例可在本人工资的0.3%左右,以拓宽生育保险费来源,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
“所有妇女及其孩子的健康都应该受到社会的保护。”何蓉建议,扩大法定产假的覆盖面,把占女性就业人口一半以上的非正规就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女性纳入保护之中,使她们也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
此外,何蓉建议出台全国法定陪产假,或者在育儿假中规定父亲配额;提高假期使用的灵活性,缓解女性面临的职业与家庭照料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