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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对夫妻离婚,丈夫悄悄转账200万元!法院判了

离婚期间

老公悄悄转移财产

转账超200万元

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

最终被判少分财产!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

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最新发布

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聚焦女性婚姻财产保护

护航女性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

杨希/漫画

起诉:

离婚期间丈夫转移财产

妻子告上法庭

此前,小虹(化名)与小钟(化名)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着一家公司,其中小钟负责公司运营,小虹负责公司财务,在两人的共同努力下,公司业务蒸蒸日上。

然而2020年后

小虹和小钟的感情逐渐恶化

两人开始冷战分居

并在离婚诉讼后

围绕着两人共同经营的公司

展开了一场“争夺战”

小虹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合作企业发函,声明未经其授权不得开展业务。小钟启动与核心供应商的项目清算,统计可供分割的财产金额。

在这样持续不断的相互掣肘下,不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迟迟没有达成,甚至公司的经营也趋于混乱。

而就在双方反复拉扯的过程中

小虹却有了新发现:

在首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久

小钟通过个人账户

密集向生意伙伴小齐转账

累计金额超200万元

在第二次离婚诉讼终于尘埃落定后,2024年小虹认为小钟向小齐转账200万元是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分割该笔款项

焦点:

是否存在串通转移财产行为?

承办法官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一个焦点:公司转出的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涉案款项虽来源于公司经营,但因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长期混同,依据生效离婚判决,该款项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小钟主张“项目合作资金”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专项账户及有效支出凭证等证据,因此不予采信。

第二个焦点:小钟与小齐是否存在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法院认为,案涉转账发生于双方激烈争夺公司控制权期间,正值首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三个月。且离婚诉讼后,部分资金又回流到小钟名下并被用于个人支出。而小齐与夫妻两人存在多年的合作,明知夫妻两人矛盾仍配合资金流转,且无法说明款项具体用途。因此,小钟与小齐之间的转账明显异于正常资金往来,应认定为转移财产的行为。

判决:

转移共同财产应该少分财产

近日

海沧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小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侵害了配偶小虹的合法权益

小虹发现后,依法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小钟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分割该共同财产时,对小钟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在扣除已于离婚诉讼过程中处理完毕的金额后,剩余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25%、75%的比例进行分割,小齐还应向小虹返还100余万元

法官说,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处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不仅是诚信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仅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当夫妻缘尽而散时,应当基于公平、诚实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如果为了一己之私试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会“徒劳无功”,甚至会“弄巧成拙”,受到法律的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

编辑 陈思亲

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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