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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三湘:青年毛泽东政治意识的初步形成

转自:党史网

〔摘要〕青年毛泽东对湖南地方政治的参与和分析,构筑起他最初的观念性政治意识。这种构筑方式既是实践性的,也是哲思性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毛泽东分析了军阀政治造成政局紧张的现实,试图通过政治实践活动实现建设“新湖南”的政治理想;哲思性则反映为毛泽东在政治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对现实政治问题的理论思考,试图借助地方性的立“国”主张,建构以人民为主体的“湖南共和国”。毛泽东最初的社会治理观念和国家建构观念是在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理解青年毛泽东政治意识的初步形成,应当回归其早期政治实践的历史场景。

政治意识的形成及其在政治实践中的运用,是任何一个日后成为政治家的历史人物早期政治实践活动的观念性反映。政治意识形成的实践过程及其特征,很大程度上成为影响政治家日后分析政治问题的潜在渊薮。中国近现代以来的政局变化往往成为此际政治家早期思想观念的实践性因应语境,青年毛泽东政治意识的初步形成就是其中的一个显例。对于政治问题的观察,无论是政局的亲历亲闻,还是观念致思或言论发声,都是“实践性”的政治行为。在毛泽东早期政治意识形成的特征中,可以观察到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场域中应当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国家建构、社会秩序、制度规定、政治价值等面相。学界对毛泽东早期政治思想的研究已有不少,但对其动态形成过程的考察却不多见。考察毛泽东早期政治意识究竟是如何从政治实践和政治思考发展而来,并不是通过几条理论概括论证就能够充分解释的,而应当回归其形成时的现实场景,从具体政治格局构成和转化的变迁叙事出发,重现相关历史细节。

一、初涉政治:时局经历中的“通识”意识

湖南自维新运动以来,因缘际会,实着博得开风气之先的盛名。近人钱基博甚而说道,湖南“顽石赭土,地质刚坚,而民性多流于倔强”,且湘人“有独立自由之思想,有坚强不磨之志节”,于是“义以淑群,行必厉己,以开一代之风气”。毛泽东生于斯长于斯,早年深受乡风民气的熏染,逐渐形成贯穿终身永不屈服的革命浪漫主义精神。但湖南的社会情形与自然境况仅是毛泽东政治意识成长的外在语境,毛泽东早期政治意识的形成不能不取决于其早期社会活动和政治思考的经历与实践磨砺。

毛泽东自述其政治意识的萌生,始于受晚清国家存亡危机的刺激。他后来对斯诺说,当年读到一本小册子,其中第一句就是:“呜呼,中国其将亡矣!”这本册子里关于日本占领高丽、台湾,中国在安南、缅甸等地方宗主权丧失的论述,让他“开始有了一些政治意识”。萌发了政治意识后,毛泽东开始发表涉及政治问题的言论或意见。辛亥革命前夕,毛泽东因读同盟会主办的《民立报》,了解到同盟会纲领和孙中山的政见,于是写了一篇文章,虽然其中的思想还很混乱,但毛泽东自称是其“政治意见的第一次的发表”。辛亥革命后,随着年龄增长,毛泽东对政治问题的关注范围逐渐扩大,但政治意识还处于庞杂阶段。尽管如此,青年毛泽东已开始思考世界“大本大源”的哲学问题,这种立足本源问题的哲学思考,对他不久后在相关问题特别是国家问题上的政治分析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毛泽东自述,他在1918年6月结束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学习生活之前遇到众多现实政治问题,由此促成自身“政治观念开始形成”。那么,刺激这种政治观念萌生的到底是何种因素?受制于辛亥革命后中国政治结构转型的历史背景,统治中国的北洋政府并不能有效整合社会政治秩序,内有各立山头的军阀势力及其肆无忌惮的社会盘剥,外有列强对在华利益的争夺及其潜在的瓜分觊觎,辛亥革命编织的共和光环并不能激发政治统一期待,反而事实上造成社会分裂。时论所谓“民国肇建,四海困穷,赔款未偿,债权交迫,干涉之约,将见履行”,正是社会境况的真实写照。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毛泽东的政治视野所及,主要以其社会活动的故土湖南为限,政治意识尚未走出“乡关”,当然其中亦有以有限的全国视角或世界视角对未来湖南政局进行的反观。

困扰毛泽东的政治问题源于其在社会生活中不得不面对的湖南政局与社会民生等。从1913年7月讨袁战争(“二次革命”)爆发,到1915年12月护国运动兴起,正好是毛泽东政治意识最初形成的时期。毛泽东对这个时期政局的评判,最先针对的是湘督汤芗铭治下的湖南。汤芗铭政治生涯颇为复杂,难以一语定论。但“二次革命”开始后,袁世凯为抵抗讨袁势力,命汤芗铭为督军,其后又加封“靖武将军”,汤芗铭遂被时人目为袁世凯之“宠臣”,然湘人则因传其“在湖南杀人如麻”而视之为“汤屠夫”。1916年7月初,汤芗铭被护国军程潜逐出湖南后,有湘人控告说:“是时汤氏在湘嗾使一股狼毒调查,凶缉陷害,嫁罪淫杀,只图邀功,不计生命,湘中咸目为汤屠。”以毛泽东的实际观察来看,政局情形似乎并非如此,他对汤芗铭治湘的评价在政治判断上就与时论不同。毛泽东自称“于他事多恕,独于湘局实愤愤不能平于心”。在7月18日给萧子升的信中,他分析了汤芗铭治湘诸种措施,诸如在湖南政治秩序维护方面,“以严刑峻法为治,一洗从前鸱张暴戾之气”;在治军方面,“严而有纪”;在社会治安方面,“道不拾遗,鸡犬无惊,市政之饬,冠于各省”;在教育方面,“下谕不可辍课,请款即发”;等等。毛泽东反问道:“非甚明干,能至是乎?”“此岂巽懦蹙蹜者所克办哉!”因此,他认为汤芗铭的被逐实在“颇为冤之”,甚至造成湖南政象更加紊乱。

为何毛泽东对汤芗铭治湘的政治评价与时论大不相同?毛泽东的意图并不是曲护汤芗铭,更不是默认军阀政治的合理性,而是站在湖南政局现状的高度看问题。信中,毛泽东对萧子升分析说,汤芗铭明面上拥护袁世凯称帝,但从双方的实际关系论,实则未必,而“党人憎之,憎其媚袁也,然汤曷尝媚袁哉”,此其一;杀伐无度是军阀行为的通例,非汤芗铭独有,所谓“杀人万数千也,亦政策之不得已耳”,且政治评判与伦理评判有别,此其二;地方秩序维持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得到民意支持,汤芗铭治湘也不例外,因而“谓其制造民意,逢迎袁恶,污浼善类,似矣”,此其三;汤芗铭被逐逃至汉口发表通电,其中所谓“有兵万余而不战,惧糜烂也;有财而不取,惧遗患也”,“多系实事”,此其四;汤芗铭被逐,遂使湖南特别是长沙社会秩序生乱,“汤既去,暴徒弹冠相庆”,此其五;如此等等。毛泽东认为,从汤芗铭治湘的实际情形来看,“可告无罪于天下,可告无罪于湘人,其去湘也,湘之大不幸也”。显然,毛泽东对汤芗铭治湘情形的评价,是他亲历湖南政局之后的判断,其中的政治评判是否得当,应当从毛泽东所处的客观历史背景来分析与评骘。

汤芗铭治湘无疑是军阀政治的地方化延伸,汤芗铭与其他军阀明争暗斗、抢夺地盘,甚至与护国军争势,都是军阀统治中国的时局特征。毛泽东的政治认知显然不可能超越这种客观情形的制约,他对汤芗铭治湘的评估是特定时局环境下的政治观察。毛泽东发现,湖南并不因护国军的进入有更好的政局气象,反而是“湘省之祸,比之辛亥为烈”。时论显示,汤芗铭之所以与护国军相互抵牾,除了“受护国军之压迫”,更因“党人袭击将军署,溃败”,“汤芗铭捕戮至酷,党人愈大愤”。由于“党人”掌握舆论工具,汤芗铭自然受到较多抨击。但毛泽东并没有被时论所囿,他不以汤芗铭个人行迹和个别施政举措作为政治评判的标准,反而将其当作思考政治问题的事例,加诸湖南政治的大格局之中,进行辩证分析。从汤芗铭治湘所作所为的结局看,毛泽东强调:“图远者必有所待,成大者必有所忍,护国之目的,不如此不足以达之,以此为罪,非知大计者也。”对毛泽东这种政治观点的理解,不能脱离或忽视军阀政治格局的现实。在天下纷乱、社会失序的民初政局中,虽然共和建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均已成为一种国家政体,但国家政治力量也因这种政体而分化为不同的政治势力,军阀政治格局正是典型体现。在如此条件下维持地方政治秩序,并且维持与国家政治中枢(中央政府)的平衡关系,在像毛泽东这样还是地方年轻士子的人看来,无疑是维系湖南政治所需要的。因此,毛泽东分析湖南政局时,强调要有大格局,在政治智慧上要有“通识”意识,而不能拘于一事一面的小见识,也就是所谓的“政家、事功家之学,尤贵肆应曲当”。

政治观察的“通识”认知驱使毛泽东从实际效果来评价政局变化。在汤芗铭被逐出湖南之时,毛泽东不因其为北洋军阀麾下的地方大员,而简单否认他的治湘所为。汤芗铭是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政治骑墙者、投机者,毛泽东却没有对其冠以“军阀”之名。这种似乎有点匪夷所思的现象,其实是由“二次革命”在湖南引发的政治博弈所造成。“二次革命”爆发后,南方革命党人掌控的省份纷纷宣告“独立”,汤芗铭原本受命率北洋军扼守湖南,以抵制南方讨袁军,但是随着湖南邻省以及省内一些县市宣告“独立”,汤芗铭亦于1916年5月29日宣布湖南“独立”。在其后的一份通电中,汤芗铭依旧骑墙观望,在依附袁世凯与通告“独立”之间首鼠两端,自称“虽有知遇私情,不能忘国家之大义”。不想一周后的6月6日袁世凯便病死,湖南的“独立”也随之取消。正是湖南“独立”被取消,引发了毛泽东对汤芗铭治湘与众不同的看法。7月25日,在给萧子升的又一封信中,毛泽东写道:“湘之独立,至昨日始取消,盖事事称怪焉。”此“怪事”恰好发生在汤芗铭被逐出湖南之际,所以毛泽东才会说“汤督不可去”。显然,毛泽东并不是在为汤芗铭治湘的军阀做派辩护,而是由于湖南独立自主处理地方事务的希望完全丧失,他才产生了独到见解。毛泽东从特定的辩证思维出发,以客观政治效果为权衡湖南政局的准绳,显露了突出的政治哲思智慧。

二、言论实践:“湖南自治”之议

地方治理谋求独立性,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政治纷乱的结果。就在毛泽东为湖南“独立”被取消而愤愤不平之际,湖南自治问题开始进入他的政治视野;其政治致思的始发处,即以谋求湖南独立自主为鹄。

湖南的自治运动发生甚早,在戊戌维新运动中,湖南维新士人就将自治作为变法的目标之一。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冬,梁启超在戊戌政变后陆续写成的《戊戌政变记》中提到,湖南维新士人“专以提倡实学,唤起士论,完成地方自治政体为主义”。晚清民初湖南的自治主义思潮大抵滥觞于此。经历了清末立宪运动及各省建立谘议局的推动,湖南的自治呼声越发兴盛。辛亥革命后,自治运动成为一种摆脱中央军阀统治的地方势力自保方案,并且得到以孙中山为主的革命党人的支持。今人论及此事曾言:“革命党人在清末是高唱分权论者,到辛亥革命以后,虽基于政治现状,曾一度短时期地主张加强中央势力以求统一,但是到袁世凯上台以后眼见袁氏之中央集权措施日甚一日,便逐渐共同趋向于地方分权之主张。”

对于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来说,自治主义的主张并非旨在附和地方势力的自保诉求,更为重要的意图是以此维持辛亥革命取得的共和政体成果,其中以谋划全国各级政治建制为重点。1916年6月袁世凯死后,黎元洪继位大总统,定于8月1日重开国会。在上海的广东籍国会议员北上参会前,于7月15日邀孙中山、黄兴等社会名流举行茶话会,二人同时发表演说。黄兴的演讲多谈“约法为吾国共和政体之根本法”,孙中山所谈则与地方自治有关。孙中山在谈到国家政治体制的“集权”与“分权”关系时,认为应当分别对待,强调事关外交、军队、邮政等领域时,应当操持于中央的“集权”之手;至于地方分权,则不宜以省为单位,而应以县为单位,其理由是:“言地方分权而以省为单位者,仍不啻集权于一省也。故不为此项问题之研究则已,苟欲以精密之研究,则当以县为单位。”孙中山的这种政治立场源于其民权观念,他在演讲中解释说,“若底于直接民权,则有创制权,废制权,退官权。但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

孙中山演讲的内容通过报刊媒介传播开来,毛泽东正是借助《湖南公报》而知晓了相关信息。在前文所述7月25日给萧子升的信中,毛泽东提到,“近日海上诸名流演说,如孙中山之地方自治等,长哉万言,殊可益智”,指的即为此事。这应是毛泽东第一次提到自治问题,尽管只是提及他人论述。毛泽东时年只有23岁,但他所经历的湖南政局变化使自治观念在其观察社会、判断时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从这时起,到1918年6月从湖南第一师范毕业为止,湖南政局的两大变化促使毛泽东不断加深对湖南自治这一政治问题的关注。

第一个变化是1916年7月汤芗铭被逐出湖南后,8月3日,黎元洪任命谭延闿为湖南省省长兼督军,后者提出了“湘事湘人自决”的治湘政策,“湘人治湘”的舆论一时成为治湘武人的招牌。即便次年段祺瑞“欲实行武力统一政策,拟以湖南为进攻西南的前哨战场,故更动湘督”,促使冯国璋任命傅良佐(段祺瑞的妻弟)为湖南督军,也同样不能不推出所谓“治湘三大方针”,即湘人治湘、军民分治、不带兵入湘。在湖南盛行自治之风的当头,毛泽东虽然没有直接付诸实际行动,但也并未对自治舆论漠然视之。1917年11月,还在就学的毛泽东参与了湖南一师的教育活动。通过对教育现状的实际观察,毛泽东意识到,国民教育程度影响社会进步甚大。在《夜学日志首卷》中,毛泽东注意到这样一种现象:“我国现状,社会之中坚实为大多数失学之国民,此辈阻碍政令之推行、自治之组织、风俗之改良、教育之普及,其力甚大。”毛泽东此时的社会活动性质,决定了他所关注的自治问题不能不反映在教育活动层面,这至少表明毛泽东对湖南自治舆论持认同态度。

促使毛泽东投入较大心力关注湖南自治问题的,是湖南政局的第二个变化,即北洋皖系军阀张敬尧入湘主政。1917年10月,护法战争爆发,以孙中山为大元帅的护法军政府与以段祺瑞为主的北洋军阀形成了南北对峙的局面,湖南成为双方争夺的战略枢纽,自然也是战争波及的重灾区。战争使湖南社会经济遭受重创,“南北军兴以来,受祸之烈,莫过于湘,始以战争之蔓延,继以军队之横暴,终以金融之枯竭,而匪害天灾,凶饥疫疠,相逼而至”。如此情形,加上护法战争后期的1918年3月27日,冯国璋任命张敬尧为湖南督军,湖南政局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由于张敬尧督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政治危机。张敬尧是皖系军阀骨干,其督湘措施不仅有违湖南民意,更以军阀政治手段大肆盘剥。张敬尧祸害湖南,自然为湘人所恶,1919年,湖南旅京各界联合会罗列其祸湘的九项罪证,并提请国会立案、政府查办,虽然最终不了了之,但湖南社会士绅与民众的“驱张”呼吁因此而兴。

张敬尧督湘三个月后,1918年6月,毛泽东从湖南一师毕业,开始从事教育职业和社会活动。1919年五四爱国运动的洗礼使得毛泽东越发对政治问题发生兴趣,他在主持新民学会会务、重建湖南学生联合会、推动成立湖南救国十人团联合会、主编《湘江评论》时,对张敬尧督湘所作所为保持着敏锐的警惕性,曾告诫湖南学生运动“要准备对付张敬尧所施加的压迫”。毛泽东的政治观察很快就得到了证实。1919年8月,军警包围湖南学生联合会,胁迫学生停止爱国运动,并且张贴布告,解散学联,查封《湘江评论》。应对如此时局,毛泽东组织学联制定六条对策,其中强调要揭露张敬尧的暴行,积极准备驱张。自此,湖南的驱张运动乘势兴起。

不久之后,驱张运动的呼声开始向全国传播。1919年至1920年,各地的声讨舆论不绝于耳。例如,湖南旅京各界联合会发布请愿书揭露道,张敬尧“到任以来,货殖自封,淫威恣逞,草菅人命,纵容兵丁,年余以来,老弱妇孺,转徙流离”,“水深火热,不足形其祸害之深;饮泣吞声,不足喻其情形之惨”。湖南善后协会给南北会议各代表的请愿书也说,张敬尧“政由己出,惟所欲为,举凡湘省之金融恐慌,民食缺乏,匪祸纵横,教育颓废,四民失业,流亡无归,皆其贪残横暴之结果也”。“是故张敬尧一日不去,湘祸即一日不除。”全国各界联合会发出申讨公函称:“湘督张敬尧,罪恶滔天,国人共愤。”上海《民国日报》发表包括毛泽东在内的湖南各界公民代表给北洋政府的呈文,其中指出:“张督祸湘,罪大恶极,湘民痛苦,火热水深。张督一日不去湘,湘民一日无所托命。”显然,湖南驱张运动从舆论规模上说,既是地方性政治事件,也是以湖南为中心扩散开来的全国性事件,其实质在于反对北洋军阀在湖南的地方性统治。

持续的驱张运动并没有使毛泽东在政治意识上形成明确的“主义”。在1920年3月14日给周世钊的信中,毛泽东坦承,“老实说,现在我于种种主义,种种学说,都还没有得到一个比较明了的概念”。这是毛泽东此时观念意识的真实写照,不应夸大其政治意识的成熟程度。尽管如此,青年毛泽东对以湖南为中心的地方性问题的分析已经表现出相对的独到性,其主要政治注意力在于对湖南社会如何变革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毛泽东去信周世钊之前,新民学会会员彭璜等人在上海组织发起湖南改造促成会,制定《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草案)》共六条,就废督裁兵、地方自治、保障权利等提出建设方案。毛泽东于3月上旬收到这份草案,随即在12日给黎锦熙的信中将其附上。信中,毛泽东对草案提及的军政、财政、教育经费、自治等前四条问题进行了政治价值评估,并对前三条都用黑点或曲线作了提示标注,以为“尚应大加斟酌”。其中第四条“自治”的第一项写明:“恢复并建设县、镇、乡自治机关。”这一项在《申报》发表时改为“筹备建设各县最小区域之真正人民自治机关”。尽管毛泽东对湖南自治问题并未提出异议,但他对草案内容并不看好,因为草案缺乏从“根本解决”下手的措施。“这样支支节节的向老虎口里讨碎肉,就使坐定一个‘可以办到’,论益处,是始终没有多大的数量的。”显然,毛泽东在政治上更希望湖南这种地方性的自治运动能够从根本性的、大局性的高度展开。正是基于这种蕴含目的性的政治意识,3月26日,毛泽东在与彭璜共同起草的《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修订稿中明确提出,“欲建设一理想的湖南,唯有从‘根本改造’下手”,要“以‘推倒武力’及‘实行民治’为两大纲领”,“以废督、裁兵达到‘推倒武力’之目的;以银行民办、教育独立、自治建设及保障人民权利、便利交通,达到‘实行民治’之目的”。毛泽东此时对湖南自治问题的议论还主要局限于与实际工作相关的事项上,其政治见解尚未在湖南特别是长沙一地产生左右时论的作用。

三、人民性:致思地方政治的意识

随着参与政治活动面的扩大,毛泽东对如何建设一个“理想湖南”,开始形成具有建构性的政治见解。这种见解蕴含的政治意识的提升,由毛泽东深入参与地方政治的经历所促成,尤其是须臾万变的湖南政局带来的冲击,使得毛泽东愈加注重思考湖南社会的治理问题。推动驱张运动仅仅是毛泽东实际政治活动的一个方面,而且这是一场呼应湖南民众共同心声的群体性运动,他只是以参与者的身份发挥作用。尽管如此,毛泽东还是展示了出色的政治分析能力,而这种能力在随后浮上台面的关于湖南如何实施自治的问题上被进一步发掘了出来。

在湖南民众的协力推动和全国舆论的大力声援下,驱张运动在1920年中期取得实质性成效。时值直皖战争爆发前夕,北洋皖系军阀已无力挽救与顾及张敬尧督湘的政治失势。6月11日,湘军先头部队进入长沙,张敬尧出走。17日,谭延闿以湘军总司令兼湖南督军身份进驻长沙,旋即于7月22日发布旨在推进湖南自治的“祃电”。电云:“民国之实际,纯在民治之实行;民治之实际,尤在各省人民组织地方政府,施行地方自治,而后权分事举,和平进步,治安乃有可期。”“频年以来,中外人士,奔走呼号,打破军阀,注重民治,已成舆论,而废止督军声浪,尤为一般人所赞同。”“吾人苟有根本救国决心,当以各省人民确立地方政府,方为民治切实办法。”通电释放了“湘人治湘”的强烈信号。

谭延闿的“祃电”发出后,得到湖南本地人士与异地湘籍人士的支持。“祃电”发布当日,熊希龄立即致电谭延闿称,“地方制度本于湘民自决之精神”,应当“由本省制定自治根本法”;若不如此,则自治“基础既不稳固,随时可以推翻,湘前途仍可危也”。“湘若能行,各省必闻风而起,以湘为模范,则联省立国之势成,而后国家可保也。”这是湖南制定“省宪”建议的滥觞,也是“联省自治”呼吁的初始。8月30日,长沙《大公报》发表衡阳知事赵聚垣给谭延闿的呈文,要求试办地方自治,其理由是:地方经济产业不振,源于地方政治制度不良,“资生必赖实业,知耻必赖教育。而欲二者之普及齐民,则必有地方自治为其执行之机关。”虽然湖南政局并未因直皖战争开打(7月14日)而受到直接波及,但湖南社会治理却以地方主义的方式展开。尽管谭延闿本身也是军阀,但他迫于湖南民意和舆论压力,不得不推行废督军、办自治的举措。“祃电”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向北洋政府提出废督军,并且“向全国宣布湖南自治,主张各省制定省宪,民选省长,采取联邦制统一全国”。这种举动促进了制宪运动在湖南的出现。

就在湖南自治之风炽热之际,毛泽东在省内外报刊上连续发表多篇政论性文章,分析湖南的政治生态,提出湖南政治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的见识蕴含着他对政治问题的初步见解。就在张敬尧被赶出长沙的当天(6月11日),上海《时事新报》刊出毛泽东题为《湖南人再进一步》的文章。文中强调,虽然驱张运动“将要完结”,但“废去督军,建设民治”才是湖南人应当倾力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毛泽东虽然提出了问题,对于湖南是否能够实现“废去督军,建设民治”的目标却并没有十分把握。也就是说,政治上理当如此,并非就可以乐观期待,因为毛泽东观察到,中国民治“总建设”20年内并无真正实现的希望,这20年只能是一个“准备期”。在毛泽东看来,往后的准备“不在别处,只在一省一省的人民各自先去整理解决(废督裁兵、教育实业)”。对于这种民治建制,毛泽东建议从湖南开头,其他省份随后,“十几年二十年后,便可合起来得到全国的总解决了”。这种以地方自治为中心并且多少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政治设计,并没有影响毛泽东从人民这一社会主体力量出发,去观察湖南自治的政治建构。出于“社会的腐朽,民族的颓败,非有绝大努力,给他个连根拔起,不足以言摧陷廓清”的政治认知与实践感知,毛泽东强调,决定湖南自治的力量不是来自官僚、政客、武人,而是“湖南的事,应由全体湖南人民自决之”。“自治”的人民主体的确认,主导着毛泽东对湖南政治建制的所有思考,这是他早期政治意识的原点。

1920年6月23日,毛泽东以湖南改造促成会名义去信上海报人曾毅,透露出对军阀政治的失望,并热望湖南人能够建设一个“文明湖南”。毛泽东还是坚持此前的政治判断,认为中国在20年内无望实现民治的“总建设”,因为在军阀政治统治之下,“名士伟人,大闹其宪法、国会、总统制、内阁制,结果只有愈闹愈糟”。这种政局纷乱意味着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犹如“建层楼于沙渚”,未建成,楼已倒。在毛泽东看来,虽然全国笼罩在这样的政治局势下,但湖南可以“自决自治”,“充分发挥湖南人之精神,造一种湖南文明于湖南领域以内”。这是一种“湘人自决主义”,亦即一种“自治主义”。“其意义并非部落主义,又非割据主义,乃以在湖南一块地域之文明,湖南人应自负其创造之责任,不敢辞亦不能辞。”毛泽东将湖南的“自决自治”设想视为与军阀政治相对立的文明创造。这种湖南一地的政治文明创造,正如信中透露的信息,并非脱离国家而独立,而是因应军阀政治混乱所采取的政治抗争策略。这封信表明,毛泽东此时的政治关注点还囿于湖南地方政治的经略,范围更广大的政治意识突围尚在其后。

毛泽东介入湖南政治建制的实践方式,既有参与实际的社会活动,也有通过报刊表达政见。尤其是报刊言论,不仅是毛泽东融入湖南省内外社会批评的形式之一,也是他实际参与政治实践活动的方式之一。毛泽东通过政治批评对湖南政治建制提出意见,恰与湖南政治时局相呼应。湖南自治并不是毛泽东单枪匹马的言论呼吁,而是一定程度上包括市民群众、社会团体、知识阶层、官绅贤达等的共识,并且形成了具有一定覆盖度的社会舆论环境。但是,毛泽东以报刊言论推动湖南自治运动的发展,显然与湖南官绅名流的政治意图有所差异,乃至相为抵牾。这可以从湖南省自治会议召开之后,毛泽东所持政治立场中看出端倪。

1920年9月14日,长沙《大公报》报道,谭延闿13日以湖南省省长身份召集自治会议,并在会上声称,召开此会是“为根本救湘之图”,而“讨论湖南省自治法案提出之手续”则是主要目的。会上决定,自治法案“起草委员会由省政府、省议会各出相当之名额,组织起草委员会”,其中“省议会出十一人,省政府出十人”。但半月后,湖南省议会宣布不参与自治法案委员会,转而提议召集国民宪法会议(后改称“人民宪法会议”),并“由人民宪法会议制定自治法”。这些举措与动议皆由省议会议员以及军政官绅操办,几乎没有考虑到社会民众的参与。因此,自从筹备召开自治会议开始,有关自治法案讨论的信息流传到社会上,旋即引动诸种异议意见。时论称,这种自治“只是湖南官绅的自治,而非湖南人民的自治”。“此次研究自治法的发起人又是个省长,而省长指邀与会的人又只限于几个官绅,绝对没把人民的权柄放在那自治法上面。事实上,这自治绝对是官绅的自治,而非我们之所谓自治。所以,只好把他称为官绅自治,而不能称为人民自治。”长沙《大公报》主笔龙彝(笔名兼公)在自治会议召开当天的报纸上撰文责问道:“政府尚且知道召集自治会议,怎么人民却不见发起自治会议?官绅尚且肯来讨论自治问题,怎么我们非官非绅为自治主体的人民,对于切己一个问题,反若无所闻见?难道这件事也是可以仰仗官厅一手包办的么?”“要自治就不要倚赖官治,要谋湘人自治就不要完全依靠那些特殊阶级的少数人,政府和特殊阶级的少数人是不一定能够替我们全体湘人谋乐利的。”甚至有人尖锐地批评道,自治会议是“挂一块‘自治的招牌’,实行他们的‘绅阀专制’”,“地方之有绅阀和国家之有军阀官阀财阀是一样的”。这些对于自治会议的非议自是将湖南自治运动置于有违民意期待的境地。

自治会议召开前后社会各阶层的不同舆论折射了湖南自治运动的窘境,这或许就是毛泽东政治评论出场的语境契机。此间,毛泽东在报刊上发表数文,参与了这场以自治为目标的地方性政治活动,并且显示出在形势判断与政治见解上的致思深度。

毛泽东对湖南施行“自决自治”政治建构的考虑,出发点是从全国政治格局层面进行观察与分析,而不是盲目追随时论、简单呼吁自治。毛泽东政治意识的致思是从建设一个“新湖南”做起,以湖南之“国”为标准,强调先打好湖南地方政治的良性基础,再向全国推广湖南的经验;先建构起普遍性的地方政治架构,再延伸到中央层面,形成全国性政治架构。基于这种政治认知,毛泽东并不赞同在各省自治尚未成功之前,就在省际之间搞“自治联合”。在湖南自治运动中,有人提出应搞“联邦”,毛泽东则反对说:“中国现在并没有邦,从何云联?暂时只有努力造邦,不要说联。”出于这种政治思考,毛泽东在“联省自治”政治思潮盛行之际几乎不置一词。

“联省自治”是继“自治”一词之后在政治思潮中出现的提法。1920年9月后,谭延闿陆续邀请章太炎、张继、吴稚晖等人到长沙,以助力湖南自治运动。10月19日,章太炎在湘军总部作了一次演讲,其中提到:“从今以后,只宜讲联省自治,其余可作缓论。”章太炎后来在自定年谱中说:“方是时,湘、川皆以恢复故土为号,余既议湘、川同盟,知军政府必不支,则以自治同盟说。会溥泉自欧洲返,余为言近事……溥泉为易名曰‘联省自治’。”看来“联省自治”一词还是张继(字溥泉)定名的。也许是受到了章太炎等人的鼓动与提示,11月16日,湖南省议会发表通电称:“现正根据全省人民公意,组织省宪会议。省宪一经制定,建设可固根基。又况自治呼声,喧腾海宇。倘各省民意主张一致,即可以联省自治,形成真正统一之国家,既免军阀擅政之危,复无割据称雄之患。”即便在11月23日后,赵恒惕取代谭延闿成为湘军总司令,也不能不继续推进湖南的“联省自治”,所谓“苟省相联结,即举国有提絜并进之道”正是这种表态。

全国性的“联省自治”运动是在直皖战争爆发后,南北和会几近流产的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的。因湖南在军阀争夺势力范围的混战中受祸甚烈,是故入主湖南的政治势力为谋求自保,都试图跳出南北政争之外,打起自治旗号,湖南也就成为“联治运动的急先锋”,“省宪运动首先起于湖南”。但在毛泽东看来,这种表面上以自治为名的行动大都为湖南军政势力所掌控,而不是由社会民众主导,不能体现真正的“民治”精神,而毛泽东始终坚持“湖南自治运动是应该由‘民’来发起的”。以至于当赵恒惕主政湖南并于1921年4月推出《湖南省宪法草案》时,毛泽东迅即在长沙《大公报》上发表长文,揭示草案存在的缺点,其中最大的缺点就是“对人民的权利规定得不够”。毛泽东认为,必须加入如下三条:“一、人民不分男女,均有承受其亲属遗产之权。二、人民有自由主张其婚姻之权。三、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求得正当职业之权。”这几个方面关涉社会民众的基本权益,在毛泽东的政治意识中,湖南的自治与制宪不能不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这是“新湖南”立“国”的宗旨。出于这种政治考量,毛泽东对由湖南军政界主导的“联省自治”不抱期待,也就可以理解了。

“联省自治”运动不久之后受到中共及其理论家的批判,被视作军阀政治的幡旗。1922年6月15日,中共建党后第一次发表对时局的主张,其中强调,联合军阀的“联省自治”“不但不能建设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是明目张胆的提倡武人割据,替武人割据的现状加上一层宪法保障”。8月10日,陈独秀在《东方杂志》上刊文指出,“联省自治”运动“不过联省自治其名,联督割据其实”。9月20日,蔡和森也在《向导》上发文称,“联省自治”“无非是封建的残局之下,军阀专政,军阀割据的必然现象和趋势”。这些政治评论对于1920年、1921年的毛泽东而言虽然是“后话”,但也反证了湖南自治运动中毛泽东在政治观察上的洞察先见。

四、自治立法:地方建构的“国”的想象

大致在谭延闿召开自治会议前十日,即1920年9月3日,毛泽东有感于军阀为争夺全国统一权而混战,提出了一个摆脱全国性政治纠葛的地方建设设想。此时正值直皖战争结束不久,虽然战火没有直接波及湖南,但已使民国以来的共和纲纪荡然无存。正如时人在战争结束后第二年所说:“按今之中国而论,固所谓统一之国家也,实则四分五裂,已成群雄割据相持莫下之局矣。”鉴于如此政局,毛泽东撰文颇感失望地说:“九年假共和大战乱的经验,迫人不得不醒觉,知道全国的总建设在一个期内完全无望。最好办法,是索性不谋总建设,索性分裂,去谋各省的分建设,实行‘各省人民自决主义’。”他亮明政治态度:“我是反对‘大中华民国’的,我是主张‘湖南共和国’的。”9月5日,毛泽东再次撰文强调,“大中国建设”是没有基础的,因此要“打破没有基础的大中国,建设许多的小中国”。正是出于这种政治立场,毛泽东赞成长沙《大公报》主笔龙彝的观点,即“湖南门罗主义”。但毛泽东强调,这种湖南的事由湖南人自决的“门罗主义”,应当由湖南最大多数人民来决定,而最大多数应当包括:“(一)种田的农人,(二)做工的工人,(三)转运贸易的商人,(四)殷勤向学的学生,(五)其他不管闲事的老人及小孩子。”由最大多数人民“自决自治”的湖南,才是一个“新湖南”。

作为对毛泽东“湖南共和国”构想的回应,新民学会会员彭璜随后在长沙《大公报》上刊文(连载)进行补充,其中说:“这回泽东先生主张建设湖南共和国,尚没有细说明建设个怎样的共和国。”彭璜接续毛泽东的意见强调,“湖南共和国”既不能是“中国式”的,也不能是“美国式”的。所谓的“中国式”,指的是辛亥革命建立起来的共和制国体,这种国体实质上“规定了官僚武人政客来把持国事”,“规定了最大多数的平民不能直接与闻政治”,“规定了产生个不良好的代议机关”,所以“有共和之名,无共和之实”;至于所谓的“美国式”,则“只可算是资本家、绅士、贵族的共和国”。由此,彭璜认为,湖南的建“国”方案应当集中在两个要点上:“一方面是注意全体人民的幸福,至少也要谋最大多数的福利,决不要提倡资本主义”;“一方面是要提倡人民自动,提倡‘自动的自决’,提倡‘自动的自治’”。彭璜的补充更加清楚地表明,毛泽东对湖南建制的构想能够以人民为“自决”主体,这是湖南(并不代表全国)现代政治思想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显然,如欲以地方名义建“国”,就要有地方立“国”的大法。谭延闿的自治会议结束后,如何制定、由谁来制定湖南自治法案一时成为各界议论的话题。虽然各种意见纷纭,但有一种意见看似符合民意,即“最好是采用国民动议的方式,草案由若干国民联署提出”,因为所谓的“国民动议”兼顾了社会各个阶层的愿望与需求。9月26日,毛泽东在一篇以湖南自治运动为主题的文章中强调:“湖南自治运动是应该由‘民’来发起的。”但这个“民”应当包括哪些社会阶层?毛泽东并没有给出具体划分,也没有用“国民”一词称谓,而仅以“湖南人”代之。毛泽东在随后几篇文章中指出,这个“湖南人”的概念并不专属于“特殊阶级”,因为“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他因此强调:“可以取革命精神,推翻一切,建设一个湖南人所欲的湖南(理想的湖南新的湖南)……树立一种模范自治。”毛泽东还明确指出了在湖南立“国”的政治用意:“我们主张‘湖南国’的人,并不是一定要从字面上将湖南省的‘省’字改成一个‘国’字,只是要得到一种‘全自治’,而不以仅仅得到‘半自治’为满足。”此中的“全自治”既有排除军阀政治干预之意,也有由“湖南人”自我管理湖南事务之意。总括两个层面的意思,“就是由武人、官僚的割据垄断,变为各省人民的各省自治”。这里的“各省”并不是“联省自治”之意,而是指各省都可以单独自治。毛泽东还设想在各省自治成功之后,就可以形成统一的国家,这是他政治意识中有关国家观的致思之一。

当毛泽东在报刊上讨论湖南应当以谁为主体制定自治法案之际,湖南省议会在情势压力下,于9月间提请省长谭延闿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10月5日、6日,由毛泽东、彭璜、龙彝三人共同提出,最终有430余人签名的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建议书发表在长沙《大公报》上。建议书主张:“湖南自治根本法,就是湖南宪法。”“湖南现在的政府并不是从前的所谓省政府,而确是一个革命政府,已无疑义。”建议书提出五条建议,其中最关键的有两条,即“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和“由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建议书强调,革命政府只有召集宪法会议的责任,而无起草宪法的权力;起草宪法要由湖南全省人民代表自行集会推选代表,最后以宪法会议全体代表的名义公布。

对于为何要提出制定湖南自治根本法,建议书认为,主要还是为了“发起一个极广大极普遍的‘湖南自治运动’”,“以后实行召集,召集了实行制宪,制宪完了实行建设,问题均极重大”。显然,毛泽东等人已经意识到,相关主张的施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引起争议在所难免。事实也是如此,谭延闿在数日后给熊希龄的电文中表示,“自治案意见纷投,正调停各方,使稍接近”。为扩大湖南自治制宪影响面,10月7日,湖南学生联合会邀集社会各界团体召开联席会议,商议不日举行市民游行大会,毛泽东以湖南改造促成会身份参会。新民学会成员彭璜在会上强调,游行大会的目的是:“一面唤醒群众,使知自治是大多数人的自治,不是少数人的自治;一面请求政府早日召集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的湖南。”次日,参与建议书签署人又召开全体大会,“公推毛君泽东主席”。会上,毛泽东强调,“湖南自治案,本首由湘政府发起,惟仅限于省政府与省议会合同制宪,实带有包办性质,于理论上很说不通”。毛泽东意在强调,建议书所主张的湖南自治法案由湖南人民共同制定,无论在理论上抑或在事实上都行得通。

在10月10日举行的市民游行中,散发了一份由毛泽东和龙彝共同起草的请愿书,并当面交与谭延闿。这份以“湖南省城全体市民”名义签署的请愿书提出:“应采革命精神,打断从前一切葛藤,以湖南一省完全自决自主,不仰赖中央,不依傍各省,铲除旧习,创建新邦。至此后自治精神,宜采取民治主义及社会主义,以解决政治上及经济上之特别难点,而免日后再有流血革命之惨。”就在同一天,上海《时事新报》副刊《学灯》刊出毛泽东《反对统一》一文,坚持“大中国”没有基础、必须促成各省自治的论点,反对南北军阀的和议与统一。显然,反对“大中国”而主张“创建新邦”的“新湖南”,是毛泽东试图通过地方建“国”来抗衡北洋政府统治的政治努力。

是日的游行中,由于民众对官吏缙绅包办制宪积怨已深,游行队伍在经过省议会时大呼“解散旧议会”的口号,并且扯下省议会的旗子。事后居然有“头脑不清晰之人”诬告毛泽东“运动某军队,捣毁省议会”。毛泽东于12月3日向湖南省警厅呈函为自己辩诬,列举两条:“一、泽东前为湖南制宪问题,不满意于省议会,是‘有’的;二、扯旗及谋捣毁省议会是‘没有’的。”毛泽东还在呈函中解释了自己为何特别关注湖南制宪问题,他说:“对于湖南自治,认为关系湖南人死生荣辱,曾为学理上之主张,亦曾随众人后为事实上之促进。”这份呈函说明,毛泽东是湖南自治运动当之无愧的积极促进者,尽管呈函用了“随众人后”的谦辞。同时,毛泽东在函中自称“新湖南之自由民”,似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政治权益之意。此时还只是湖南第一师范附属小学主事的毛泽东,在行动上实际介入了湖南的政治活动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民游行后的10月21日,为推动制定湖南自治宪法而成立的自治期成会联合其他社团召开各公团联席会议,毛泽东、龙彝代表制宪请愿团参加会议。会间,自治期成会等一些社团依旧坚持由省议会负责起草自治宪法,并且提议进行表决。制宪请愿团和报界联合会反对该提议,声明不加入表决。由于在如何制定湖南自治宪法的问题上存在截然不同的政见,湖南自治运动似乎难以为继,而毛泽东对此事也流露出政治上不抱期待的情绪。11月25日,毛泽东同时给新民学会会员向警予和罗章龙去信,其中在给向警予的信中谈到对自治问题及政治局势的看法:“自治问题发生,空气至为黯淡。”“政治界暮气巳〈已〉深,腐败已甚,政治改良一涂,可谓绝无希望。吾人惟有不理一切,另辟道路,另造环境一法。”而在给罗章龙的信中,毛泽东则再次强调湖南立“国”的必要,因为全国太大,各省情况与发展程度不同,要整体建设殊为不易,因此应当“从各省小组织下手”,如是“全国总组织不怕他不好”,而“湖南人便应以湖南一省为全国倡”。毛泽东写道:“弟直主张湖南应自立为国,湖南完全自治,丝毫不受外力干涉,不耍〈要〉再为不中用的‘中国’所累。”显然,毛泽东主张湖南自治式立“国”的意图,并不在于将湖南从中国分离出去,而是试图通过一个省份的自治来逐步实现全国性的完整建设,这似乎已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政治意蕴。

五、余论:政治意识的转换

对于毛泽东早期的政治实践来说,紧密联系全国性与地方性的政局互动,因应时局带来的政治变化,主张湖南“自决自治”,设想建设“湖南共和国”,都是一种政治致思的预演,也是毛泽东政治意识初步形成的现实土壤。所谓预演是指对于湖南自治运动,毛泽东没有满足于“有限度的认同”。这可以从他1920年11月编辑《新民学会会员通信集》第二集时写的一个编者按语中看出。毛泽东写道:“自治运动只是简单的希望在湖南能够特别定出一个办法(湖南宪法),将湖南造成一个较好的环境,我们好于这种环境之内,实现我们具体的准备工夫。”因此,自治运动“只是应付目前环境的一种权宜之计,决不是我们的根本主张,我们的主张远在这些运动之外”。在毛泽东看来,湖南自治运动只是政治实践中的一种“权宜之计”,是为日后拓展这种实践而作的准备。这番话明显释放了毛泽东政治意识发生转换的信号。

毛泽东在前述给向警予的信中意识到政治改良已无希望,这说明他对湖南自治运动能否建设“新湖南”产生了怀疑。毛泽东始终坚持湖南应该“自决自治”地立“国”,但又无法确信能够达成目标。尽管如此,他仍然认为推动湖南立“国”的努力是一种有价值的社会改造手段,借助这种手段,可以“确立一个改造的基础,如蔡和森所主张的共产党”。意识到要以“共产党”来改造社会,是毛泽东政治思想的一次革命性升华。恰在此时,应陈独秀函约,毛泽东在长沙创建了共产党早期组织,参与发起者有何叔衡、彭璜、贺民范等人。12月1日,毛泽东去信正在法国勤工俭学的蔡和森、萧子升等人,回应并解答新民学会办会方针。毛泽东在信中对于蔡和森“组织共产党”的提议,以及“应用俄国式的方法去达到改造中国与世界”的观点,“表示深切的赞同”。

从提倡湖南立“国”的自治主张,到赞同对中国与世界进行“改造”,这种转变标志着毛泽东对政治问题的思考进入了一个新的视界。恰在此时,毛泽东的政治意趣发生明显转向,湖南自治问题已基本不再进入他的政治讨论范围。1921年1月1日至3日,新民学会在长沙文化书社召开会员新年大会,毛泽东强调,在改造中国与世界的各种路径中,“俄式系诸路皆走不通了新发明的一条路”。这种政治变革方式的选择与他前一年10月所说的“各省自决自治,为改建真中国唯一的法子”,已经大不相同了。在第二天的会上,毛泽东进一步强调,对于改造中国与世界,“激烈方法的共产主义,即所谓劳农主义,用阶级专政的方法,是可以预计效果的,故最宜采用”。这种政治意识的转换预示着地方性自治活动已不能容纳毛泽东的政治实践空间,他开始开辟另一条更具革命性的政治实践之路。

(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24年第5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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