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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足于保险法实现规范的分化整合

转自:法治日报

福州大学法学院陈昊泽在《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系统论法学视角下保险说明义务的反思与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保险说明义务作为我国保险法学的创新成果而诞生。在保险法实践运行中,保险说明义务面临功能失灵、内容矮化的危机。在法律层面,保险说明义务虽是该法中唯一积极调整保险销售行为的条款,但其并未有效结合保险销售制度发挥规制性。在保险销售持续作为保险监管重点内容的同时,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不当的保险销售行为。保险说明义务还是保险法上仅有的保险销售私法救济措施。规制性与救济性的缺乏,反映出保险说明义务立法目标与实践效果的反差。   保险说明义务的先行研究在内部视角下未完全展开,在外部视角下支离破碎。先行研究由解释论到立法论的过渡、司法观点从实质标准向证据标准的转变,暴露出既往观点与法律体系的割裂、对保险销售实践的忽略。系统论法学诞生于法律与社会间的龃龉,其关注法律系统的闭合性与开放性以化解“悖论”,正可以为研究保险说明义务提供融合内外的考察视角。   在系统论法学视角下,保险说明义务的制度设置未处理好法律系统与保险系统的关系,接连出现功能性瘫痪与过度社会化问题。保险说明义务规范运作的模糊化、制度设置的时间性漏洞,导致保险说明义务既难以经由自身运行影响保险销售实践,又难以稳定社会的规范性预期。保险说明义务的进路不在于自身的解释论优化、立法论改造,而应立足于保险法实现规范的分化整合,即从保险说明义务出发完善保险销售行为规制与保险销售救济制度。这要求将保险说明义务的行为规制功能分出至保险业法,能为法律体系中的保险销售行为规制提供明确化、完善化的机会,增加保险销售行为规制的整合性;以适合性原则建构保险销售行为规制的“反身法”逻辑,通过自我调控来实现社会调控;进行转介条款的“要件”设置与基于民商法的“效力”重塑,以促进系统的整合。申言之,我国保险法学研究需要结合内部视角(法律系统)与外部视角(保险系统),方能得到保险法作为领域法的神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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