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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 侄子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转自:扬子晚报

老人离异无子女,晚年由先去世养兄的子女照顾,身后事亦由侄子侄女操办。老人生前未立遗嘱,留下一处上海的房产和4万余元存款无人继承。侄子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姑姑的遗产,法院会支持吗?

邻里证实小谢和姐姐一起尽心尽力照顾姑姑

姑姑去世后房产无人继承

侄女起诉继承获法院支持

谢某和林某系养兄妹关系,养父于1954年去世,养母于1976年去世。林某有过一段婚姻,但未生育子女,离婚后长期居住在上海。谢某育有一儿两女,2011年去世。2016年起,75岁的林某因行动不便,无人照顾,搬至无锡居住。

来到无锡后,谢某的儿子小谢和他两个姐姐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姑姑林某的责任,生活中的大小事及看病就医都是姐弟三人陪伴左右。2018年林某因病去世,姐弟三人为姑姑办理了丧事,将她安葬在无锡。

林某生前有一套上海的房产和4万余元存款无人继承,但林某未立遗嘱,也未签过遗赠抚养协议。2023年8月,小谢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姑姑林某的遗产。

庭审中,小谢的两位姐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林某遗产的继承份额,同意林某的遗产由小谢一人继承。

经法院审理查明,谢某和林某确构成养兄妹关系。法院认为,林某未留有遗嘱,未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林某父母已亡、无配偶子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位继承人中,林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年龄推断早已去世,故林某的继承人仅有养兄谢某。被继承人林某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但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也未处理,依法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谢某已先于被继承人林某去世,林某的遗产依法应由谢某的子女代位继承。谢某的一儿二女均有继承权。审理中,谢某的两个女儿均自愿放弃其继承份额。

最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小谢继承姑姑林某的全部遗产。

侄子女妥善养老送终

合法也合人伦值得鼓励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对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并无规定,原《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该案中林某若遗产无人可继承,遗产最终只能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但后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适用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该案中林某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但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也未处理,故林某的侄子可以请求代位继承其遗产。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新增的对被代位人范围扩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被继承人财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出现,也有利于引导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该案中,林某的侄子女在林某晚年时做到了养老扶助,让其安度晚年,在林某死后也为其妥善送终安葬,他们尊老、爱老、养老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值得社会鼓励和倡导。由林某的侄子女来继承林某的遗产既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也顺乎人伦人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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