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25-008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72 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64,216,766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2.64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11,699,922.2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99,855,866.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24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518Z0116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深圳广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智能”)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广通智能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新增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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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广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线通信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郭玉良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提供盖有甲方公章的公函、身份证复印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2、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相关条款。
13、在募集资金存管期间,协议各方应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相关业务规则,协助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名单监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
14、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深圳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6、丙方持续督导期已结束,由于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丙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