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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根治数据失守失窃刻不容缓

遏制人肉搜索+网暴的“开盒”对中国经济向善向上增长来说必不可缺。

最近“百度高管女儿开盒”事件引发市场轩然大波,人们惊叹于侵害合法权益的“开盒”竟如此低成本地办到了,这让人惊恐于“开盒”带来的将是双重伤害或相互伤害。

“开盒”不论是通过境内还是境外社工库等达成,都暴露出极其严重的数据安全问题,这对个人侵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不待言,更为关键的是,这种侵权式“开盒”将严重影响中国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等的健康发展,影响中国对未来经济的布局。

这是因为数据、算力和算法,是通往未来经济的三大基础生产要素,而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和底座。数据不安全,带来的是扭曲激励,基于损失规避原则,数据安全问题将使人们用确定性损失的视角审视网络活动,这会导致人们倾向于隐藏其真实显示偏好。

而无法获得人们的真实显示偏好,将抬高各方使用的边际成本,增加中国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发展难度。如掺杂大量噪声的数据信息,将容易导致企业在AI预训练中无法进行算法模型的拟合,进而引发一些急功近利的人为干预式过拟合,导致AI高幻觉率问题难以有效改善。这将使得即将开启的AI Agent(智能体)等,在商业上的经济可行性和可信度遭遇挑战,直接影响我国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在经济社会的真正接受程度。

“开盒”事件暴露出国内在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必须克服的诸多问题,如何厘清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关系,让违法者得到应有惩罚,构建激励约束兼容的机制,越发显得刻不容缓。

当前需全流程化数据信息管理,首先要求信息采集方明晰自身对其所采集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并明确规定缺乏可行和可信的信息保护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信息;不得不采集的,必须限期就其信息安全保护进行整改。

同时,适度引入集体诉讼和辩方举证制度等,做实信息采集方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即一旦客户信息出现泄露,且发生侵权活动甚至出现个体人身、财产和声誉等损失,客户可委托律师进行集体诉讼,要求信息采集者自证清白;无法自证清白的信息采集方,承担集体连带责任,对被侵权者提供补偿和赔偿等。

唯有如此,才能为信息采集方设置具有硬约束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真正让任何人和单位非必要不采集、有采集必有责。这将有助于降低权力监管成本,因为信息侵权类似内幕交易,外生监管处理这类事件成本高,因此基于经济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不难发现市场主体间基于集体诉讼和辩方举证的自律自治,遏制信息侵权的成本相对更低。

此外,应构建和完善数据安全防护型保障体系。可考虑要求信息采集单位计提信息安全风险的模式,即对有信息采集需要的企业,行使采集信息作业权时,需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损失准备金,会计师事务所、财政税务机关等可根据数字资产入表这一新的会计处理方法等,要求数字资产入表的企业,根据一定比例缴纳信息安全风险保障金。

信息安全风险保障金可采取累进制,有关部门可明确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基于客户对信息采集人的举报数、举报成功率,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赔付情况等,对企业构建公式化企业信息安全违约指数,监管部门可将企业信息安全违约指数作为参数,确定企业需计提的信息安全保障金,并将企业信息安全违约指数引入到企业数字资产的定价机制中,确定数字资产的受益权,以及基于企业信息安全违约指数来厘定企业对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权限等级等。

对非企业单位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保障制度来加以严格规范,落实相应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显然,唯有将信息安全直接与信息采集和使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信息安全才能真正成为市场内生激励约束机制,人们才会真正基于切身利益进行抉择。同时,唯有将信息安全作为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企业等才会真正将个体隐私当作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唯有个人隐私信息在交易中能获得市场对价,企业等的使用并非如呼吸空气一样不需要成本,个体隐私等信息才能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开盒”事件昭示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数据存在不小的隐患,要保护个人的这一权益,有必要用集体诉讼和辩方举证等武装起来,打造权利共同体,这是中国迈入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的必备行囊之一;同时,通过信息安全风险保障金等,让信息安全的损益内化成信息采集者和使用者切身利益的损益,信息安全保护才能内化成一股自发的市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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