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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

核心提示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为了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3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如何“立规矩”?我们可以向“强制刷脸”说“不”吗?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有什么要求?

针对“强制刷脸”

《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我们先来看几个关注度很高的刷脸场景,比如“刷脸”住宿、“刷脸”进小区,你是不是也遇到过这类“强制刷脸”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办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在技术应用安全规范方面明确了不能把人脸识别作为唯一方式,具体规定为: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说,比较典型的是线上,有时候我们在线上办一些手续,金融相关的或者一些强身份验证的,这个时候除了刷人脸,要提供其他的可行的替代的便捷方式。比如说要有一个线下的渠道,或者说是可替代的线上的其他方式。

不得以办理业务为由

强迫、误导刷脸

其次《办法》还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 同时还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波表示,在实践中,有一些主体或者企业,倾向于采取刷脸的方式引诱或者胁迫个人同意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的方式,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我们个人的权利。这一条的意义,一方面给个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他的行为规范做了严格的要求。

公共卫生间等私密空间

禁止安装人脸识别

去年,上海一家游泳馆的更衣室,采用了人脸识别的方式开启更衣柜,当摄像头开启时,更衣室内的情况一览无余。经当地有关部门核实查验后,涉事游泳馆被处罚。在健身房、游泳馆、商场超市、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有何具体要求?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刘晓春说,人脸识别设备是要严格限定在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首先需要把这个范围划得比较合理,不能过分扩张,超出必要性。另外,也需要在人脸识别的设备上有一个显著的标识,“此处有摄像头”。文图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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