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建议:建立用户消费冷静期,设置单日打赏上限。对单笔超过500元或单日累计超2000元的打赏,触发24小时延迟到账,允许用户无条件撤回。该建议在网络上引起很多争议。
这些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打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消费习惯,由此引发的直播打赏纠纷也变得多了起来,对此现象,有越来越多的人都认为,应当对直播打赏进行严格限制和规范。
然而,把直播打赏“管起来”,设置消费冷静期这样的条款,真是好主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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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看,消费冷静期与《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精神,无疑是相悖的。直播打赏属于一种消费行为,打赏者和主播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主播提供了娱乐表演,消费者给予报酬,即时成立消费合同关系。
只要主播不存在违法的操作,这种消费无疑一种自愿、平等的交易,作为成年人,作为有着完全民事能力的消费者,应该遵守起码的契约精神,而公众也应该尊重法律,尊重这种正当的消费关系。
倘若消费者可以无视法律,动辄要求退还,那将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也突破了合同法律的底线。这就如同“看完了电影就喊退票”,“享受完会员服务就要退费”一样荒诞无稽。
不可否认,直播打赏确实存在一些非理性行为,比如最近爆出的新闻“23岁女生给打赏主播200万”,让许多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但问题是,这样的个案,毕竟属于极端,实际上,那被报道出来的直播打赏争议,都属于极端案例,正因为其极端,才有新闻价值,但我们不能因此误认为,这就代表了直播打赏的普遍现状。
用脚趾头想想都知道,绝大多数成年人,在直播打赏中,都会比较理性,那种敢用倾家荡产,挪用公款等方式,去给主播打赏的,能有几人?
只是因为一些极端个案,就要求把直播打赏“管起来”,用一股脑的限制性措施,去限制这限制那,把整个行业套上桎梏,这实在是用力过猛,无异于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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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这个词,近些年来似乎用得有些滥了,以至于让许多人有些反感,说到底,是因为它既不是市场经济的思维方式,也不是法治社会的思维方式。
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自愿、平等,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是权利自治,意思自治,每个人对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一个成年人,今天付费购买和享用人家的服务,明天就要反悔索回费用,放在哪个领域都是说不通的。如果支持这种无理由的违约退款诉求,实际上就是认可成年人的巨婴化、襁褓化。
用“冷静期”,来限制直播打赏,表面上是保护,但实际上,恰恰反而可能是伤害。因为,过度保护只会削弱成年人的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让更多成年人作出非理性的决策,因为不理性也可以有兜底。
有人认为,之所以要“冷静”,是因为有“冲动”,但这一逻辑如果成立的话,那么买房买股票等行为,是不是也可以设个冷静期,毕竟不少人买房买股票都是因为一时冲动。
如果针对成年人的冲动行为,都可以设置冷静期,那么整个社会经济岂不是要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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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否认,针对直播打赏的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确实应当拿出一些治理举措。但是,这样的治理,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秉持法律,对那些确实存在违规欺诈的消费纠纷,及时进行打击,该退款退款,该封禁封禁,该追责追责,绝不能手软。
但与此同时,对于直播打赏中的正常交易,也要依法保护。不能谁嗓门大谁就有理,不能谁闹谁有理,网络主播也是劳动者,他们的劳动价值也应当被尊重,他们与消费者的正常契约关系,应当得到承认,不能将他们贴上道德标签,随意牺牲他们的权益。
直播打赏设立“冷静期”,我看实在不是什么好主意。我们现有法律,对于直播打赏的规范已经很周密完善了,譬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譬如对消费欺诈的打击,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再设什么“冷静期”了。
打着“都是为你好”的名义,用一刀切的规定替代个体的理性选择,这绝非一剂“良药”,而往往会酿成苦果,类似的教训,还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