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议书
广大农民朋友、农业生产经营者:
地膜覆盖技术是现代农业提质增效的重要手段,在保墒增温、抑制杂草、提升作物产量方面作用显著。然而,残留地膜长期滞留土壤,破坏耕地结构,污染生态环境,已成为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向全省农民朋友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科学使用地膜,减少源头污染
(一)严选优质标准地膜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选用厚度达标(≥0.01毫米)、高强度易回收或全生物降解地膜,杜绝使用超薄、劣质地膜。
目前国家对符合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地膜和加厚高强度地膜有用膜补贴,农户用地膜,国家给补贴,具体可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二)精准覆膜科学使用
根据作物需水需温特性及土壤条件,科学规划覆盖面积与用量,避免过度使用。提倡采用“一膜多用”“适时揭膜”技术,减少地膜残留。优先选用全生物降解地膜,降低回收成本,减轻环境负担。
(三)推广绿色替代技术
积极应用无膜滴灌、秸秆覆盖、保水保墒等绿色栽培技术,减少对传统聚乙烯地膜的依赖,探索地膜替代新模式,助力农业绿色转型。
二、高效回收地膜,守护耕地健康
(一)及时清理,应收尽收
作物收获后,立即清理田间残膜,避免地膜随风飘散或深埋土壤,确保“春耕一片净,秋收无残膜”。
(二)规范回收,杜绝污染
将回收的残膜运送至乡镇指定回收点或交由专业机构处理,严禁随意焚烧、掩埋或丢弃于沟渠、荒地,共同维护农村人居环境。
(三)完善体系,循环利用
支持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企业建设,鼓励农户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各地应健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回收网络,构建地膜“使用—回收—再生”闭环体系。
三、严守法规底线,共筑责任农业
(一)依法依规生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地膜生产者应加快研发环保型产品,使用者须按照规定主动回收残膜,销售者严禁售卖违规产品。各方需携手履责,形成“生产有标准、使用有规范、回收有保障”的治理格局。
(三)加强监督共治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严打非法产销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共同筑牢地膜污染防治防线。
让我们齐心协力,科学使用地膜,高效回收残膜,为守护辽沈大地绿水青山、实现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宣
2025年3月22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编辑: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