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腌制火腿是一道别具风味、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食物。然而,从事火腿腌制工作的彭某某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竟在腌制过程中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后彭某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彭某以1500元每吨的加工费在其家中冷库为周某、彭某成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腌制品,腌制完成后准备运往外地出售。在腌制过程中,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彭某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
2024年6月4日,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从彭某腌制的猪肉制品中取样7个样本委托鉴定,经鉴定,7个样品中全部检测出含有敌敌畏成分。
2024年11月7日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侦办。会泽县公安局对彭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了提取、扣押,共计扣押了火腿2309.6公斤、猪脚89.6公斤、五花肉222.6公斤。从依法扣押的猪肉腌制品中取样42个样本委托鉴定,有29个样本检出敌敌畏成分,13个样本低于定量限未检出。经对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05762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会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中,能够满足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的状态。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不仅关系到食品本身的质量,还涉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整个链条的管理和控制。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制售散装食品,既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又能繁荣市场经济。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保护。但对于像本案中这类为谋利不择手段,触犯刑法的无良商贩,应当严厉打击和制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为了一己私利,罔顾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更将受到社会的谴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作者 |王德惠
来源 |会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