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全民阅读,推动书香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经认真调研,起草完成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请于4月21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出版局,邮政编码100052,请在信封注明“《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意见”字样;电子邮箱:qmydlf@nppa.gov.cn。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5年3月21日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推动书香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文化自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有益于公民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公民阅读习惯,增强公民阅读能力,提升公民阅读质量,形成全社会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构建全民覆盖、全龄受益、普惠高效的全民阅读促进体系。
第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民阅读促进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进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统筹协调,推动全民阅读不断深化。
第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文联、作协及其他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施全民阅读促进战略。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方案,明确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创造良好阅读环境,完善阅读服务体系,提高阅读服务效能。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引导丰富出版品种,优化出版结构,提高出版质量,加大全民阅读优质内容供给。
第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导开展公民阅读状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阅读推广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具有文化底蕴、有利于文明交流互鉴的阅读推广活动,倡导将阅读推广活动与各地区各行业特点特色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建设全民阅读活动品牌,开展群众性阅读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第十三条 每年4月第四周为“全民阅读活动周”。
第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阅读推荐工作,建立完善优秀出版物推介机制。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全民阅读推广队伍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从事阅读推广,为公民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阅读指导或者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阅读推广人、志愿者等提供培训,提升阅读推广专业性和规范性,提高阅读推广能力。
第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优秀出版物和全民阅读先进典型,推广全民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氛围。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促进全民阅读的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等的开发与应用,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阅读推广活动,将线上活动与线下推广相结合,扩大阅读活动覆盖面,提升影响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第十九条 国家支持依法成立全民阅读促进领域的社会组织,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阅读推广工作。
第三章 阅读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设施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
全民阅读设施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提供阅读服务的党群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终端等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全民阅读设施的功能,向公众提供出版物借阅、阅读指导、阅读能力培训等服务并公示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全民阅读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全民阅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全民阅读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公示开放时间,并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全民阅读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应当包括全民阅读设施,为居民提供阅读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阅读设施用途、功能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建、改建全民阅读设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车站、机场、客运码头、游客中心、宾馆、银行、商场、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设立相应的阅读设施,支持在有条件的飞机、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提供便利可及的阅读服务。
公园、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安排适宜的阅读设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结合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图书馆、阅览室、报刊架、电子阅报栏(屏)等,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寒暑假期间向公众开放内部图书馆、图书室等,提供全民阅读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实体书店改进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发挥全民阅读服务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支持实体书店发展。
第二十七条 支持数字阅读发展,加强数字内容资源建设,改善数字内容消费服务方式,适应公众阅读行为和阅读习惯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公众数字阅读消费满意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与提高公民阅读水平相适应的阅读消费以及相关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 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出版物等方式,参与提供阅读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创新阅读服务模式,丰富全民阅读场景。
第三十条 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全民阅读服务,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全民阅读,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等群体的阅读需求,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制定少年儿童阅读方案,针对少年儿童的心智发展水平、认知理解能力推广阶梯阅读,开展与其阅读特点和规律相匹配的阅读指导活动。
出版单位应当根据阶梯阅读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版适宜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阅读的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适宜的读物,创设良好的阅读环境和条件,支持幼儿自主阅读,培养幼儿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等,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培育优良家风,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推进书香校园建设,加大阅读在教学计划中的分量,开设阅读课程,开展阅读辅导,组织校园阅读活动,养成学生的阅读习惯,并加强对教师的阅读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阅读指导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当将阅读作为重要的教育教学方式,鼓励和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阅读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服务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居子女纳入当地全民阅读服务保障范围。
鼓励和支持学校、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等对农村留守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等提供必要的阅读资源,开展阅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族地区开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阅读活动,提高各民族群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阅读的能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支持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满足少数民族群众阅读需求。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实施乡村阅读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村阅读促进工作职责,增加乡村阅读内容供给,优化乡村阅读环境条件,提高乡村阅读服务效能,推动城乡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地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面向农村提供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九条 国家将书香城市、书香村镇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持续涵育全社会阅读风尚,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和文明乡风建设。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为阅读障碍者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声出版物等无障碍格式版本,各类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及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阅读辅助设施和相应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老年人阅读需求和特点,提供适老阅读内容,优化适老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阅读便利。
第四十二条 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开展阅读活动,提供阅读指导。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阅读研究。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四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对出版物和阅读活动的监管,优化阅读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履行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资产及资金,擅自拆除、侵占全民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功能、影响其正常运营,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未按要求对公众开放,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利用阅读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身心健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损坏全民阅读设施、出版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阅读,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亲自倡导,多次强调要多读书,建设书香社会。2022年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祝贺首届全民阅读大会举办,从传承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塑造中国人民自信自强的品格高度,突出强调了阅读的重要意义,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深入开展全民阅读的号召。党的十八大、二十大部署要求“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深化全民阅读活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连续12年提出倡导和深化全民阅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也对深入推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中国”做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其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的重大部署,也赋予全民阅读新的使命任务。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全民阅读理念深入人心,全民阅读工作初见成效。统计显示,我国成年国民的综合阅读率不断攀升,2023年达81.9%,阅读人口显著增加。但与此同时,我国国民阅读素养还有待提升,未成年人阅读兴趣还有待培养,全社会阅读氛围还有待加强,各方促进全民阅读中的作用还有待形成合力。社会各界不断呼吁,通过立法的形式和有效的制度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促进全民阅读。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启动全民阅读立法工作,梳理分析当前全民阅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系统研究国内外有关阅读和相关领域立法内容;赴山西太原、江苏无锡、广东深圳等地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基层群众代表、阅读推广人、企业代表、人民团体、行业管理部门建议;向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重点出版机构等征求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议,充分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三、主要内容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共6章50条,分为总则、阅读推广、阅读服务、阅读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是明确全民阅读工作职责。《条例》明确,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其他部门团体各司其职,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标准规划布局全民阅读设施,创造良好阅读环境,完善阅读服务体系,提高阅读服务效能。
二是实施全民阅读促进战略。《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全民阅读促进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进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方案,明确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制定实施少年儿童阅读方案、乡村阅读计划,同时鼓励阅读消费,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在政策制度顶层推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长期深入开展。
三是提高全民阅读推广效能。支持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具有文化底蕴、利于文明交流互鉴的阅读活动,将每年4月第四周作为“全民阅读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建设全民阅读活动品牌、各类阅读场所经常性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新闻媒体强化全民阅读宣传。《条例》提出,做好阅读推荐工作,支持全民阅读推广队伍建设,成立全民阅读促进领域的社会组织,鼓励促进全民阅读的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等的开发与应用,多层面多维度强化阅读推广。
四是提升全民阅读服务质量。《条例》对提高阅读服务提出了政策举措,包括加强全民阅读设施规划、建设,加强全民阅读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提供阅读服务,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及住宅小区为阅读提供便利,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阅读服务等。《条例》提出实体书店应改进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发挥全民阅读服务功能。
五是加强重点人群阅读保障。《条例》明确,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等群体的阅读需求,从少年儿童、中小学生、老年人、残障人士及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居子女等不同人群,以及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等不同区域,提出了推广阶梯阅读、开展阅读辅导、提供阅读指导、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等针对性保障措施。
此外,《条例》还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编辑:祁晴 责编:朱旺 校审:王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