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李杏 潘燕芳)近年来,二手物品交易日益普遍。二手商品经济实惠性价比高,但买家在购买过程中会遇到卖家以次充好、货不对板的情况。这时,买家能否要求三倍赔偿呢?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家住宾阳县的李先生是一个摩托车发烧友,前段时间,他通过直播间看中主播张某展示、销售的二手摩托车,遂添加张某微信私聊。下单前,双方经微信、电话多番沟通,张某承诺:“发动机为原厂”“油箱没有坏”“绝对好,你放心”。最终,经双方商定,李先生分别以1750元和28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1989年、1984年生产的本田摩托车各一辆。
经物流收货后,李先生检查发现1989年生产的本田摩托车出现严重瑕疵,1984年生产的本田摩托车发动机也非原装,与张某先前的表述不符。李先生向张某反映,但对方并未予以处理。自行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张某赔付摩托车三倍价款13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达成买卖交易,付款、交付车辆的行为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李先生收货后提出异议,张某未予以处理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
原本应退货后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张某未到庭、又无法联系,退货增加的运费可能又扩大李先生的损失,并存在无人收货增加标的物处置的损失,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酌情按该车辆交易价的一半抵扣车辆买卖价款,违约金按交易价的30%来确定李先生的损失。
对于李先生诉求的三倍赔偿,法院认定,因双方交易的标的为报废车辆,交易行为存在对赌风险,且从车辆使用的年限来看,必然存在瑕疵,双方又约定不明,李先生现以消费欺诈为由主张张某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李先生2290元,同时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