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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监罚〔2025〕2号

(永)市监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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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9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undefined1、《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明文件。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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