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19号文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根据发行结果,本次最终发行对象为22名,发行价格为138.8元/股,发行股数为36,023,05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756.40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6,949,650.0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3,050,106.35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17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 4354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实施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产业基地三元项目一期”投资总额及实施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实施内容的公告》等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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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瑞超、贾光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3546号)。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