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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命中注定还是法中注定

  □禾刀

  《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是一部法律史、社会史、法社会学和红学的交叉研究之作。作者柯岚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所辑文章正是她参加《法律讲堂》内容修订汇编而成。本书中,柯岚通过《红楼梦》中十二位(类)女性对应的人口拐卖、生育、财产分配、官员考核等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深刻揭示了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成因。

  宝黛婚姻,无疑是《红楼梦》里的最大悲剧。在柯岚看来,这里面至少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当其冲的是表亲婚姻。清初法律是禁止姑表和姨表婚姻的,但与民间实际往往形成强烈“冲突”,直到乾隆五年(1740年)才“听从民便”。

  其次是财产继承。表亲现象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可以联合两个家族的利益”,为双方保住财产。林如海没有儿子,从《大清律例》角度看,林黛玉不具备继承家族财产的法律权利。因此,林家要想完成家族财产传承,必须立嗣,但这只限于族内,直到乾隆五年,“特准旗人可以异姓承嗣”。林家是汉人,贾家则是旗人,只要双方联姻,财产继承问题迎刃而解。

  第三个则是婚姻决定权。按照《大清律例》,“余亲当尽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如无,则从余亲尊长”。就林黛玉处境看,贾母拥有法理上的充分决策权,其次才是贾赫、贾政。不过柯岚认为,贾母是一直赞成宝黛这桩婚事的,至少前八十回是这样的逻辑。柯岚推测,在曹版原著中,体弱多病的黛玉应该“是在贾母还没来得及操办她的婚事之前”就早夭了。

  除了宝黛婚姻这条主线,丑闻无疑是整部著作中的又一重头戏。《红楼梦》中写到了“众多人物的死亡,其中绝大部分是女性”,如秦可卿、尤二姐、尤三姐、瑞珠、鸳鸯、金钏儿和鲍二家的。七位女性中,秦可卿是贵族,地位最高。秦可卿是贾蓉之妻,有法理夫妻名分,但暗地里却又被贾蓉之父贾珍占有。根据清代法律的规定,“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柯岚进一步指出,“清代法律一方面强调要保护妇女的贞节,一方面又十分严格地保护家长在家族中的特权和尊崇地位。在发生了真实的亲属相奸犯罪时,法律还是更倾向于保护家长的特权。身为家长的公公如果对儿媳有性侵犯,他在法律上的风险比其他的亲属相奸罪要小得多”。秦可卿尚且如此,其他地位远不及她的女性一旦被丑闻扯上半点关系,除了以死自证清白外,并无良法。

  除了情感线索,争权夺利无疑是贾家日常生活的另一大主题。赵姨娘的身份极为尴尬,她是贾政的妾,虽然为贾政生了儿子贾环和女儿探春,但正妻王夫人有贾宝玉这个上下力捧的明珠。贾环和探春也不怎么喜欢她,特别是探春时常数落她。赵姨娘愚莽却又爱争强好胜,暗中用巫术诅咒贾宝玉和王熙凤。姑且不论贾宝玉在贾家的耀眼地位,以及王熙凤睚眦必报的性格,按《大清律例》规定,“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凡人、子孙、奴婢、雇工人、尊长、卑幼),各以谋杀(已行,未伤)论”。不仅民间,清代皇室对巫术诅咒也是从严打击,绝不手软。如此看来,赵姨娘的不可原谅合乎法理。

  《红楼梦》开篇的第一个故事是“葫芦僧断葫芦案”。许多读者读到这里,对恩将仇报的贾雨村义愤填膺。贾雨村本能地想到了报恩,但两权相害取其轻。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在官场已经跌了回跟头的贾雨村,不想推倒再来。虽然“《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了被拐卖人要送回家和亲人团聚,‘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但整个清代都没有一条有效机制,除非被害人的家属自己找到”。也就是说,对拐卖人口,官府无能为力,全赖被害人家属自己捉拿,至少找到为非作歹者。另一个无法忽视的事实是,清朝初年衙门差役薪水微薄,“主要靠灰色收入生活,(他们)会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索要各种费用。涉及命案、盗窃、拐卖这类重案,索要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因为利益驱动,“官府和公差一般不会多事去行善救人,很多被拐卖的人经过再次转卖,其买卖会逐渐合法,沦为法律上的贱民”。在分析这个故事时,柯岚指出,这个官司里“没有人行贿,没有人受贿,也没有人索贿,凶犯家的人甚至没来打点官府”。至于贾雨村隐情不报,最多只是良心受到谴责,至于恩人甄士隐,就算有再大的能耐也几乎不可能与爱女重圆。

  柯岚认为,《红楼梦》“用社会史的形式记录了宗法社会对女性的深重压迫和残酷无情,表达了对这种社会不公的几近绝望和深刻反思”。这种压迫反映在社会各种地位的各类女性,即便是像王熙凤这样呼风唤雨的所谓强者,在《大清律例》的严苛束缚下,也只能做出些极其有限的抗争,悲剧性命运是她们的不变归宿。

  (作者为书评人,武汉道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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