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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海南省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南海网3月20日消息(记者 王康景)记者从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对我省现行的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海南省医保局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将“心肺移植术”“供体肾修复术”“肝移植术”等20个项目统一规范为“心脏移植术”“肝脏移植术”“肺脏移植术”等12类29项,并制定了政府最高指导价。

  通知中明确,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构成,不包括“器官获取使用价格”。人体捐献器官的获取收费,由卫健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通知予以规范。如:移植器官来源为公民逝世后捐献的,移植医院可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委托,代收器官获取费用,不得加价,不得在价外向患者收取器官捐献和获取阶段的各类技术性服务费用。

  手术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步骤,不另行立项收费;术前术后指导、手术方案设计等亦在手术价格项目的定价中体现,不另行立项收费。

  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移植医院,伴随器官移植手术提供的护理、治疗、检查检验、输血、麻醉、生命维持、康复等必要的医疗服务,以及消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按照海南省现行医药价格政策执行。属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移植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规范后的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统筹基金以实际收费价格为准按规定支付。

  通知还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医疗机构要按照规范开展器官移植手术,并以明确方式进行价格公示。

  上述通知自2025年4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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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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