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请问重整投资人的第三期重整投资款迟迟未付,该期金额2亿多尚且不能支付,后期5亿多如何保障支付。该行为对本公司有什么影响?
董秘回答(金正大SZ002470):
根据《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乙方临沂民营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向甲方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法院裁定批准后的7年内分7期支付25.57亿元投资款及利息。管理人收到每期投资款项后再根据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并确认的债权和偿付比例将款项支付给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投资基金不直接向债权人及上市公司进行支付。根据上市公司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权和偿付比例,管理人收到第三期投资款2.84亿元后应向上市公司支付286万元。管理人支付给上市公司的金额较小,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强制履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经向管理人问询,目前暂未收到重整投资人投资基金的第三期投资款,管理人已经进行了督促,重整投资人回复正在积极筹备第三期投资款并尽快支付给管理人。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考量,目前没有解除《重整投资协议》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需要强制履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公司相关重要事项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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