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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9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鹿山”);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江苏鹿山提供担保的本金金额为3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江苏鹿山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324.66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63%,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2024年6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的上述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2025年3月17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鹿山与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025年3月1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金坛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鹿山与中国银行金坛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所示: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及一期,江苏鹿山(单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乙方)

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3.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3.1.1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3.1.2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2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担保范围:

4.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范围: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江苏鹿山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考虑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63%,所有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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