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为一种企业内部背信贪腐犯罪,是公司高管竞业禁止义务在刑法中的体现。公司高管作为掌握公司核心信息,拥有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特定人员,负有禁止从事与任职公司利益相冲突业务的竞业禁止义务,但部分高管却利用自身掌握的公司经营数据、客户渠道等便利条件,“另起炉灶”“靠企吃企”,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将公司职权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既损害任职公司利益,也破坏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出现,也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
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深刻分析刑法修订动向中体现的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法治精神,在法律适用上秉持全面、公正的原则,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明确刑法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也应尊重民商法相关规定,以更好保护企业财产权益,真正践行了应勇检察长强调的“三个善于”中的“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真正体现了检察机关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