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民刘先生向媒体求助称,其与年长16岁的女友以“姐弟恋”关系共同生活31年,感情稳定。据刘先生所述,二人相处时对方自称婚姻关系已破裂,但因其大姐反对,始终未能办理离婚手续。同居期间,刘先生与女友共同出资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资产,但均登记于女方名下。2025年1月,女方突发疾病离世后,其子将名下房产车辆悉数变卖,并对刘先生下达逐客令。刘先生表示,这些资产实为两人多年共同积累,如今自己却因产权归属问题陷入“人财两空”困境。
针对该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咨询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饶律师表示本案涉及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及继承问题。刘先生与女友同居31年未登记结婚,财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儿子)处置财产,导致刘先生面临生活困境。法律需解决两大问题:1.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与分割? 2. 刘先生能否主张对遗产的继承权或补偿权?《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性质无约定时,视为按份共有,但家庭关系等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需举证实际出资或贡献。刘先生需证明其对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出资或管理贡献,否则无法主张分割登记在女友名下的财产。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同居伴侣无继承权。若刘先生能证明依赖女友扶养且自身缺乏劳动能力(如年老、疾病),可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主张适当分得遗产,但需举证经济依赖关系。
刘先生想要获得财产,需收集的关键证据清单有:当初购房、车的打款银行流水;与同居女友的共同投资协议(若有);平时与女友关于这些投资聊天记录等,如果都难以取得,那基本无胜诉的可能。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刘先生需以充分证据推翻产权登记推定;若女友与丈夫未离婚,其丈夫可能作为配偶参与遗产分配,进一步稀释刘先生可主张的份额。
饶律师建议,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应该优先协商:尝试与女友儿子协商,以部分补偿换取快速解决;申请财产保全:若房产未出售,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多途径主张:同时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不当得利诉讼”(针对女方儿子变卖财产所得中刘先生出资部分)。 本案核心在于证据的完整性与证明力。建议刘先生尽快收集历史财务凭证,并借助证人证言补强证据链。同时,需理性评估诉讼成本与收益,必要时通过调解争取最大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