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买指标房如同在薄冰上起舞,表面的低成本诱惑令人心动,可冰层下潜藏的风险却如暗流涌动。一旦政策收紧、手续缺失,将面临经济损失与无尽烦恼。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单位安置房指标的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某单位发布通知,明确在1月4日至1月13日,针对符合申购职工安置房条件的申请人,每人收取3万元款项,该款项将作为安置房项目启动前期的关键运作资金,用于保障项目筹备工作的顺利开展。小A身为某单位的员工,于1月9日依照通知要求,向某单位账户转账3万元,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注明为购房款。甲和乙是夫妻,他们经人介绍,与小A达成协议,购买该单位的安置房指标。
2022年6月,甲和乙向小A转账3万元,在备注中写明为某单位购房款定金。当日,小A向甲和乙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转让给甲和乙交来某单位楼房款叁万元整。如果不要指标,收款叁万元整不得退还”。然而,某单位的安置房在完成地基建造后,便陷入停工状态。面对这一情况,甲和乙向文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A返还3万元指标房款,并赔偿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据甲乙夫妇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可以确定甲乙夫妇向小A支付的30000元系购买某单位安置房款。小A虽在《收据》中载明“如果不要指标收款叁万元整不得退还”,但甲乙夫妇向小A支付安置房款至今已超两年,目前某单位安置房尚处于停工状态,甲乙夫妇购买安置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故甲乙夫妇主张小A退还安置房款,法院予以支持。甲乙夫妇购买安置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并不是小A的原因造成,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存在这种风险,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甲乙夫妇主张小A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