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工网
原标题:给网恋女友转账380多万,对方未还,算借款还是赠与?判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交友逐渐成为日常交友的方式之一,通过网络成为情侣后,双方之间的转账,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交友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
男子向网恋女友转账380万余元
2019年,小越和小倩在网络直播间相识,之后两人相谈甚欢,并偶有见面,很快发展为恋爱关系。
不久后,小倩以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小越提出借款,小越向其转账。除了其中一笔20万元转账,小越直接备注表明该款项为借款外,其他均未备注。
经查明,根据小越提供的转账凭证,在交往期间小越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多次向小倩转款。其中,通过银行转账97笔,共计转款315.5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68笔,共计转款65.2万余元,合计约380.68万元。
2023年,小越向小倩催要钱款,但小倩以各种理由拖延。2024年3月,小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小倩偿还借款380万余元。
两人均知晓钱款并非无偿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越、小倩之间除一笔转账20万元备注借款外,其他款项虽无借条等有效债权凭证佐证,但在小越向小倩催要借款时,小倩有如“我一定会还的,慢慢给你还”等通过微信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也有几次向小越转账还款的行为。
这些交流虽未明确表达转账系借钱的意愿,但上述信息发生在小越要求小倩还款之时,可以理解为两人均知晓钱款并非无偿赠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小越向小倩转账近160笔,钱款达380万余元,若认定案涉款项均为小越向小倩的赠与显然有失公允,而小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之外的法律关系。故法院认为,小越、小倩存在民间借贷合意。
此外,小越在春节等节日支付给小倩的1.95万元,根据转账备注及两人聊天记录可表明小越是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另两人系情侣关系,若小越向小倩转款全部认定为借款,明显不符合两人的交往现状和客观实际。
综合考虑两人现实情况,法院酌情认定20.68万元不属于两人之间的借款。在扣除上述款项以及小倩支付给小越的部分还款后,法院判决小倩向小越偿还借款本金356.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应分清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
注意保存明确意思表示证据
本案小越没有出具借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小越提供了与小倩的微信、银行转账凭证,而小倩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小越之间的转款系其他经济往来,且案涉金额较大,无论是从查明的事实还是社会大众的认知来看,小越对于小倩的转款不能一概认定为赠与。因此,结合客观实际,两人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小倩应向小越偿还借款。
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在经济往来时,应当分清该行为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支出,要注意保存可证明明确意思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还需要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依赖网络进行社交,网络上认识的“好友”真面目如何难以评判,双方对彼此的了解仅仅出自对方自述。盲目陷入“爱情”、贸然答应对方借款和索要财物的要求,最后可能人财两空。
(来源:湖南高院、湘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