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财经》杂志 作者 | 《财经》研究员 樊朔 编辑 | 郭丽琴
对于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霸王条款”,包括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将依法认定无效
“3·15”来临之际,让消费者闹心的“办卡充值后商家跑路”“退费难找人难”等问题有了最新司法解释。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逐一回应相关社会痛点问题。《解释》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多次或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消费模式。通过预付式消费,商家可以快速增加稳定客户以及回笼资金,消费者也能享受到优惠的服务。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出现了“卷款跑路”“霸王条款”“职业闭店人”以及收款不退等突出问题。《解释》明确了适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美容美发、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家政、养生、托育等新兴生活消费领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也适用《解释》。
同时,《解释》明确了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消费者具有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此外,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消费者可七天无理由退款
《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对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认定。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自付款之日起,消费者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以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对于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霸王条款”,包括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解释》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此外,其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此外,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以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但最高法明确,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同时,《解释》保障了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例如,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黄某诉重庆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黄某认为其决定选择该培训机构的主要因素是接受培训的便利程度,原培训地点紧挨其住所,更换后的三个培训地点离黄某居住地很远,导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由重庆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黄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重庆某公司单方更换的培训地点离黄某的住所都很远,使黄某获得培训服务的时间和交通成本明显增加,导致黄某就近接受舞蹈培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黄某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如何规制“职业闭店人”?
最高法在《解释》以及典型案例中对“卷款跑路”中消费者如何维权以及“职业闭店人”如何追责进行了说明。
《解释》第二十三条对“卷款跑路”进行了规制,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对于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解释》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例如,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更多。
对于消费者维权的困境,《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而言,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此外,“职业闭店人”这一近年来出现的新现象也成为最高法关注的重点。“职业闭店人”是指专门帮助经营不善的企业或店铺策划“闭店”“跑路”的群体。一般而言,他们会评估企业的负债情况,按照负债总额收取10%—15%的服务佣金。此后,“职业闭店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无偿还能力的“背债人”,通常是征信系统中的“白户”,如偏远地区的中老年人。在闭店前以店庆、促销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充值,随后卷款跑路。最后,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逃避债务。
最高法指出,“职业闭店”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出谋划策,通过安排“背债人”等方式帮助经营者逃债,并通过收取经营者支付的报酬获利;二是直接参与经营,利用店铺原有的客户资源,以抽奖、充值返现等噱头诱骗消费者继续充值,收到预付款后闭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在“职业闭店人”全国首例民事赔偿案——王某诉薛某清算责任纠纷案中,王某是某瑜伽店会员,闭店时卡内余额8260元未消费。刘某原为该店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薛某在朋友圈发布“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等信息,提供中介服务并收费。2023年9月13日,刘某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薛某,次日薛某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9月28日,薛某注销公司,声称债权债务已清,但店内仍有约200名会员、40万元预付款未消费。薛某称会员已转至美发店,王某不同意,诉请薛某返还82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通过“闭店”牟利,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使其债权无法受偿,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薛某退还王某未消费金额8260元。
最高法认为,“职业闭店人”与公司股东恶意串通,帮助公司股东逃避债务,损害消费者等债权人权益的,应当与公司股东共同向消费者等债权人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选择向公司原股东或者帮助逃债的“职业闭店人”“背债人”主张权利。
而在“职业闭店人”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郑某顺在各地寻找未被认定诈骗的待转让店铺,签订转让协议、支付部分费用并变更注册登记。随后,颜某玉、郝某玮带领团队进驻店铺,崔某鑫、王某、曹某月等人以周年庆充值活动为名联系原会员,才某钧协助商谈充值业务,邢某娇操控积分排名系统,门某鹏负责门店对接和后勤工作。他们形成分工明确、职业化的“闭店”团队。
2023年2月,郑某顺和颜某玉接手宁波市海曙区一摄影店,以周年庆回馈客户为名,虚假承诺充值返现,诱导被害人充值,并通过颁奖仪式刺激客户刷排名二次充值。活动结束后,该团伙关店失联,骗取孙某、杨某、王某雯等被害人共计1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